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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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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农村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根据怀化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近几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从3月20日至4月5日,我们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有关人民调解方面的调研活动,现就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矛盾纠纷的特点

(一)类型增多,诱因复杂。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现阶段社会矛盾更加多样和复杂。过去山林、宅基地、邻里纠纷等矛盾纠纷居多。近年,由安全隐患、征地、污染、企改等因素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在矛盾纠纷的类型中,争夺山林、水土权益、债权债务、环境污染、企业改制以及征地拆迁安臵等方面,占全县矛盾纠纷总数的近一半。2017年全年全县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630起,调解成功1575起,调解成功率达96.5%以上;防止群体性上访11起;制止群众性械斗1起;防止民转刑5起。

(二)矛盾主体多元化,群体性纠纷突出。过去基层矛盾纠纷主体多为个人。现在则以群体居多。表现为职工与企业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经济合作组织之间乃至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在拆迁安臵、征地补偿、企业改制、山林、水土纠纷中,极易由一般性矛盾演变为群体性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从组成上分有公民个体和法人、非法人团体。从近两年发生的矛盾纠纷情况看,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纠纷占五分 1

之四。从身份上分纠纷主体有村民、居民等一般群众,也有党员、干部,有村组集体,也有企事业单位,多为农村村民,村组集体主要为土地权属和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而成为纠纷主体。纠纷主体应是平等的主体,并无身份级别之差别,然实际纠纷协调中,一些纠纷当事人有身份关系人员做幕后掌坨者,这些夹杂身份因素的纠纷在协调中增加了困难,不仅要就事处理纠纷还牵连处理幕后身份人员关系协调,相比之下,纯农民群众之间纠纷容易协调些,家族势力强的当事人较难协调。如2017年本县荔溪乡池坪村底坪组颜氏家族与黄氏家族的坟山纠纷和2017年县木材公司因改制问题,100多名职工到县政府集体上访。

(三)矛盾不断反复,调处难度加大。由于群众自身素质和一些历史因素,常使矛盾纠纷不能按照调处协议办理而再起纷争,进而导致纠纷调处难度加大。

(四)调处疑难化。纠纷的多类型、大批量、多元化和复合化的特点,从而矛盾纠纷调处疑难化。如2017年我县荔溪乡高家村因修通村公路,征用了高家村一组(由原1、2队组成)原1队土地,被征土地有10多户人家,没有被征土地有20多户人家。现就土地补偿款归属双方发生争议。被征方认为他们从荒地开荒成熟地,产生了增值价值有好多倍(荒地征约1200元,熟地约12000元),自己要享受到征地款90%。而不被征地方认为土地原没被分到户,属于队集体所有,根据原队里约定,开熟地的可多享受土地利益15%,其余85%归集体,大家可分配。

二、矛盾纠纷的类型

(一)山林田土纠纷呈上升趋势

从全县纠纷来看,山林土地纠纷如今呈上升趋势,原因是:①存在责任山、田土四至界线不清面积不符及权证重叠等情况,如马底驿乡小匝村、奔溪村、方子垭村大部分群众村民责任山界线纠纷;②不断的建设开发土地的经济利益产生,源于原互换、代耕承包田土以及原本荒闲不管的土地而有大量的土地权属、界线纠纷发生;③家庭承包田土和山林经营管理中相邻界线、通行矛盾纠纷较多。以上矛盾纠纷情况并引发一定打架纠纷。

(二) 医患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增多。

1、医患纠纷时有发生。近几年我县中医院、县人民医院、县南方医院以及部分乡镇卫生院也有医患纠纷发生。2017年医患纠纷出现有在县人民医院设灵堂的群体性影响事件。

2、交通方面的问题隐患较多。我县交通车辆日益增多,公路交通不断发达,且农用车载客现象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大,交通事故发生率上升,造成事故死亡事件,家属情绪激动,阻挠交通、抬尸的群体性恶劣事件从而出现。

(三)婚姻家庭纠纷、借贷纠纷较为敏感。

1、婚姻家庭纠纷量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随着外面世界诱惑的刺激,社会风气的变化及熏染,离婚像成为社会的一个时尚产品,倍量产出。离婚案件已占法院审判民事案 3

件的四成以上,另还有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离婚。

2、借贷纠纷较为普遍。近年来,因经济不断活跃,建设步伐加快,且赌博现象较为严重,公民之间借款甚多,其中高利贷也有之营运的土壤,融资骗钱成为某些人生财享受之道。有以民间借贷为名的大量钱财交易存在,而追缴还款难度很大,更有甚者,行为已违法犯罪,如2011年正月期间凉水井镇发生的黄利民与代鹏飞、向建军的故意伤害案就是因赌博借钱引起的。

三、矛盾纠纷的成因

(一)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过于片面化。深入持久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给人们的思想以很大冲击。随着沅陵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涉及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权属等矛盾纠纷也随之涌来。各利益方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思想显著增强,一些人员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惜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群众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遇事冲动。由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还没有深入,而且受社会不良风气、封建伦理道德影响,当前部分群众“小农”经济意识严重、法制意识淡薄和文化素质低下是农村产生民事纠纷的根本原因。群众对法治的认识不足,有的当事人对调解和诉讼的认识不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互相忍让,也不走调解程序,习惯于情绪化解决,从而矛盾隐化、激化、转化,更 4

有甚者,有的群众遇到矛盾纠纷,不是心平气和地商量,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钻牛角尖,曲解法律,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致使矛盾纠纷升级。

(三)部分部门和调解人员工作作风不实。有的部门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多限于做好当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当场调处后缺乏严格按调解程序并制订书面调解协议的意识;有的调解部门就本部门和本辖区的矛盾纠纷处理程序不公示,责任不落实,增加群众反映问题的成本开支和不满情绪。有的调解人员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不高,接待群众反映问题胡乱答复,致使一些群众继续的奔走信访。有的调解人员服务意识、公仆意识不强,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具体表现在态度强硬,急于求成,工作方法简单,不按法定程序办事,工作透明度不够,责任心不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以上因素,直接导致了对于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的矛盾纠纷相互推诿、推脱,加大了群众反映问题的怨气情绪。同时基于人情关系,一件小事有多方说情,对于矛盾纠纷不能做到及时调处,也不能正确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使问题复杂化、焦点化。

四、调解工作面临困难

(一)调解工作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调解工作经费投入和管理使用没有形成体系,没有具体标准,操作上一片空白。

(二)调解组织和人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全县乡镇、村居(社区)调解组织成员存在仅挂名的现象;调解组织场所条件差,基础设施相对简陋;调解人员多是兼职;调解人 5

员没有调解补贴,没有起码的经济保障等最基本的待遇;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居住小区没有全面设立调解组织;一些行政调解单位没有明确调解工作人员;调解人员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知识有着局限性,调解程序和业务资料尚欠规范。

(三)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司法所指导管理履职存在的实际问题。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指导管理部门。实际中,司法局难以组织实施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和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等工作。调解相关组织机构下设办公室均在司法局、司法所,因司法局单位本身职权弱、职级低,司法局缺乏着指导管理的职权和力度。

(四)调解工作系统管理机制不完善。调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实际上调解工作管理较为错综,模糊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多为行政人员,把司法所调解看成人民调解或司法调解。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基础工作,实际上调解概念缺乏整体上明确,各调解组织职责尚欠明晰,乡镇、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及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职能的行政单位受理纠纷范围、调解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没有明晰规定,工作履行较含混,相关职能部门对“大调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衔接联动中出现着尴尬,同时监督履职的工作考核措施不硬。

五、做实做强人民调解的对策

人民调解具有便民、亲民、利民,有效梳理社会矛盾,及时调处纠纷,维护群众权益等独特的.优势,做实做强人民 6

调解,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沅陵将发挥不可替代积极的作用。为此,有以下对策:

一是加强人民调解宣传。《人民调解法》颁布施行,在学习领会的同时要加大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具有程序简便、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实在效果,人民调解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有利于降低化解矛盾的行政和司法成本,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坚持调解是纠纷解决的第一个主要程序,在人民调解实践中,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共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基层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启发引导当事人自省、互谅。这样使每一次调解,都成为一次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达到教育一个、警醒一群的效果,也有利于法律知识在群众之间的相互传播与学习,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打下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同时注重宣传人民调解的工作实绩,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维稳的典型事例,定期公示纠纷调解法律适用、调解技巧方面典型事例。

二是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村居(社区)委会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乡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参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因此,要结合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进一步加强、巩固和完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并大力推进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和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

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居、社区居)民会议以及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人民调解员3人以上。《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为此,要支持司法局组织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工作,并通过吸纳一批懂法律、业务精、年轻的人员充实、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认真开展调解人员的清理登记工作,登记备案,确保性质和形式统一,规范管理。每个人民调解组织确定1名信息员,全县配备一定数量的人民调解宣传员。县人民政府要健全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性质是全县“大调解”综合协调管理的行政机构,明确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正科职级和相关人员配臵。具有调解职能的各行政机关配备兼职人民调解员至少1人。

三是强化人民调解指导管理。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为此,首先应解决好司法局指导管理职权薄弱的问题。①强化司法局组织管理职能。组织部、乡镇人民政府分流出对基层组织、村居(社区)管理考核人民调解工作部分权能由司法局负责。②强化司法局综治考核权能。综治维稳调解工作检查中应有司法局考评打分,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在综治、维稳工作方面表彰奖励应有司法局的推荐按印。③强化司法局人民调解培训职能。在政策和经费上支持司法局举行人民

调解员业务培训。④明确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贴的发放权。其次司法局强化人民调解指导管理。①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②组织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工作以及志愿者和信息员队伍建立。③系统明晰村居(社区)、企事业、行业协会、居住小区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受理纠纷范围、工作流程。④明确人民调解工作一些概念上问题。⑤强化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文书制作和台帐档案管理,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学习、例会、回访、考评、信息统计等规章制度。实现工作部署、统计信息、预警预报、排查登记、调处流转和县、乡镇、村居(社区)三级联动,着力打造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信息网络化管理新平台。

四是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是关系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首先,要将那些懂政策、懂法律、年富力强,会做群众工作的人员聘为人民调解员。其次,司法局和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指导工作,全县每年举办一次人民调解业务培训,乡镇、村居(社区)可以通过以会代训、以案析法等方式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应用能力,建立一支组织规范、业务过硬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提升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增强矛盾纠纷化解力度,提高调解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五是健全矛盾纠纷化解调处责任制。以人民调解组织为

主体,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为载体,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领导格局,上下左右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维稳责任制。本着务实、效能、方便群众的原则,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健全、植根基层的基础作用,发挥司法调解诉调结合、法律效率较高的优势,发挥行政调解的专业性、综合性优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调衔接”、“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整合三种调解力量,最大限度地实现优势互补,突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确保大调解工作有序、有力、有效运行,确保县委县政府能集中精力想大事、干大事,专心致志为人民谋福祉,为地方谋发展。

六是确立人民调解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村(居、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列支解决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经费,解决好人民调解场所、办公设施问题,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县级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对人民调解表彰奖励,对村(居、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以及人民调解员适当的误工补贴、医疗、生活救助和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要确定好调解专项经费保障和经费保障标准情况。明确好调解经费运行机制,明确好调解组织建设经费、指导管理工作经费、调解工作表彰经费和调解人员培训经费。建立稳定的激励机制,对化解矛盾纠纷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项表彰奖励活动,调动调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对负责统计、收集信息及网络化报送的信息员发放专

职津贴。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和发放权归司法局,加强保障措施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并争取积极的工作支持和政策倾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充分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沅陵社会稳定中更加有效的作用。

沅陵县司法局基层股

201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