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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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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难免会面对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可能需要提前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我们该怎么去写应急预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决打好防范化解包括金融风险在内的重大风险攻坚战、推动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指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明确各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分工,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我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暂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古交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首要出发点;

(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加强预警监测,保持应急演练,更新风险知识,强化风险预警能力,力求实现对风险苗头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坚持依法应对、快速处置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本市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配套制度,结合各部门、各金融机构特点和实际对突发事件进行高效处置;

(4)坚持保密原则,进行处置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及有关规定,除按正规途径进行信息报告和公开披露外,不得泄露事件相关机密信息;

(5)坚持“统一指挥、各方联动”的原则,各部门、各金融机构应按照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统一指挥,积极参与,充分、高效地利用本市现有资源、信息,进一步降低应急成本。

(6)坚持整体规划、明确职责原则,以本预案为本市金融业防范与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总纲。以市金融工作领导组的规定为指导,充分考虑应急处置预案的可行性和前瞻性,建立相应的预警系统和子方案,逐步制定各项工作内容,明确各项工作分工及其责任主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的金融突发事件,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具体如金融媒介(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等)、类金融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难以预期甚至无法预期的、突然发生的、对本市金融稳定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迅速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主要适用于以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如被盗、抢、冲击、袭击等)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由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周边地区爆发冲突、战争等,国内外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导致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5)因失实报道使得金融业、金融机构或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6)其他可能影响金融稳定、危害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其他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古交市大规模其他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古交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具体负责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古交市发改局局长、人行古交支行、古交银保监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领导组部分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的相关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领导组主要职责是:

(1)根据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建议,依据本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响应程序;

(2)研究部署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3)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分析研究本市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情况,制定应急措施;

(5)承办市应急处置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具体负责市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市发改局局长和人行古交支行、古交银保监组负责人共同担任办公室主任。

市领导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市应急处置部门和市领导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修订与市领导组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相关单位制定、修订与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6)负责组织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负责本市金融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负责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9)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工作;

(10)完成市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改局:落实市领导组的工作部署,承担市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组织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同时负责小贷、融担、典当行等地方类金融机构及业务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本市经济社会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宏观政策建议。

(2)人行古交支行:落实市领导组工作部署,协助市发改局承担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辖区内金融系统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古交银保监组:落实市领导组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金融办共同承担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指导辖区内银行保险等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市委宣传部: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5)市委政法委:指导协调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其他事件处置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金融领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6)市信访局:指导全市涉及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工作;通过“12345”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收集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金融领域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督促协调各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7)市委网信办: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研判网上舆情。配合开展金融业及关联大数据平台建设。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协调上级网信部门处置相关信息;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规律,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8)市工信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实施应急通信保障,承担跨部门、地区和重要时期信息应急协调工作。

(9)市公安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10)市财政局:将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需要上级财政出资救助时,按照市政府要求,报请上级有关财政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因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1)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12)市外联办: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中的涉外协调工作。

(13)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领导组部署,根据事件等级及时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协助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1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15)市教科局:做好学校、培训机构等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工作;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6)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土地、矿产、森林等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工作;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7)市民政局:做好养老、康养等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工作;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8)市农业农村局:做好农业、农村等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工作;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9)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市领导组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第三章监测和预警机制

3.1 风险监测

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及报告制度。做好预警平台信息、行业部门信息、网络报送信息、群众举报信息、金融机构资金监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线索信息发现、收集、处理、反馈、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闭环。对异常数据,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组织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结合本市监管实际,综合宏观、中观、微观考量,重点监测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及其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市场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

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宣传、网信等部门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及时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各单位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风险评估

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监测本行业(领域)各类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应对难度、应对迫切度等,并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编制金融风险评估报告,通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定期评估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研判金融风险形势,形成本市金融风险研判报告,并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

3.3 风险防范

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本领域发生的一般金融风险,制定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方案。如需要市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配合,报市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并根据金融风险级别,必要时发布金融预警信息。

3.4 预警响应

根据即将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相关部门依据应急预案迅速做出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指定专人为信息联络员,专职开展信息相关工作,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运行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交易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交易场所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章金融突发事件等级界定

4.1 界定原则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1 金融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突发事件;

(2)在各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3)国内外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1.2 金融重大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对多个地区(省、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本市不能独立应对,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突发事件。

4.1.3 金融较大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本市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本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地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较大突发事件应对的突发事件。

4.1.4 金融一般突发事件

(3)本市某一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大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突发事件。

各金融行业、领域内突发事件的分级,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子预案进行详细定义和描述。

第五章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善后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5.1.1 信息报告的基本原则

及时性原则:最先获悉突发事件发生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报告;

准确性原则: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管臆断;

规范性原则:报告内容应规范。

5.1.2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件所涉及机构的名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件等级,事件发生原因、性质、可能涉及的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

(3)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采取和下步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4)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1.3 信息报告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迅速向市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应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口头报告市领导组及市应急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市领导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时,还应及时上报太原市总值班室。

(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迅速向市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应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口头报告市领导组及市应急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市领导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时,还应及时上报太原市总值班室。

(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织事发单位进行研判,有重大演变趋势的金融突发事件,向市领导组办公室和市应急部门报告。市领导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时,还应及时上报太原市总值班室。

(4)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相关部门对事件及时研判,有升级演变趋势的`金融突发事件,向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市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5)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市领导组办公室要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口头报告市领导组及市应急部门。

对于涉及到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事件,应同时通报市政府外联办和市新闻中心。

(6)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7)若发生特重大火灾、交通事故、爆炸抢劫等突发事件须同时拨打“110”、“119”、“120”等报警及联系救援。

5.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单位应迅速采取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突发事件单位应迅速根据本预案规定向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急处置部门及市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突发事件单位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其他事件,应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5.3 分级响应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性,设立对应I级、II级、III级、IV级响应程序,依次对应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及一般突发事件。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突发事件事发单位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向市领导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相应响应级别的建议和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为市领导组进入相应决策处置程序提供依据。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主体为相应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由不同级别组织机构负责协调、支持。随着金融突发事件的演化及处置工作的进展,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5.3.1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市领导组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待上级有关部门成立处置指挥机构后,应当在其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处置。

5.3.2 II级响应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市领导组办公室迅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迅速成立处置指挥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由市领导组办公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处置工作。

5.3.3 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事发金融机构所属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迅速组织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市领导组办公室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配合做好处置保障。

5.3.4 IV级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导相关金融机构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情况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5.4 指挥协调

市领导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市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成立综合协调、专业处置、信息宣传、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发改局牵头,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协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市领导组命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协调各工作组共同会商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领导组组长批准后实施。

(2)专业处置组:由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3)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和市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市新闻中心、市委网信办、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参加,主要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发布正确信息;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4)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属地乡镇(街办)参加。主要负责维护正常秩序,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防止出现其他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5)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参加。主要负责及时划拨资金,确保通讯畅通,以及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6)专家咨询组:由市领导组办公室牵头,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与专业机构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5.5 处置措施

(1)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线上线下进一步扩散。

(2)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迅速启动其内部有关应急处置的预案,及时进行自救处理,阻隔风险传播。市领导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指导事发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协调资源配合。

(3)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4)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其他事件时,市领导组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市大规模其他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本市大规模其他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并在市大规模其他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市公安局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市公安局指挥、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

5.6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领导组办公室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发改局应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中心、市政府外联办和市领导组办公室共同组织对外新闻披露工作。

5.7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Ⅳ级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宣布应急结束。III级以上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由市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市领导批准后,市领导组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市领导组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

第六章后期处置

6.1 信息披露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尽快组织恢复正常办公营业秩序,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6.2 事后调查

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完毕后,参与该风险事件处置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设立突发事件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评估对行业、事发机构经营以及周边社会的远期影响,在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市领导组办公室,经市领导组审定后上报太原市委、市政府。

6.3 责任追究及处罚

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属行业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应按照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统一指挥,积极参与事件处置。应对突发事件的原因及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并追究造成事件责任人,延误处置或处置不力的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责任,根据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调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行政处分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6.4 表彰与奖励

按相关规定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巨大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6.5 完善预案

市领导组办公室基于金融突发事件事后调查报告,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评估,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要求事发机构进行整改,对事发行业的监管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修改或完善相关预案。

第七章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市领导组办公室各级人员以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员应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手机、固定电话或其他报备联系方式)。同时,市领导组办公室应保持与太原市金融办及市金融领域各分支机构的通讯联系。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领导组办公室应集中掌握相关联系电话,确保信息畅通。

7.2 技术保障

(1)市委网信办及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应分别确保部门及本系统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核心账户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

(3)对要害岗位的人员,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人员的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 资源保障

市领导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协调突发事件中各项资源,为应对突发事件的办事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日常运作提供全面保障,包括通信畅通、文电传递、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核心数据的异地备份、网络保证和专家队伍的支撑等。

7.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保密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市领导组办公室应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队伍建设,保证必要的人员需要,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演练,提高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7.6 应急演练

各金融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部门承担本行业及行业下辖金融机构的应急演练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第八章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对本市金融业、准金融业及类金融业具有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

金融媒介: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金融市场:指资金融通市场,是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金融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具体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及其他投资品市场等。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指金融运行的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体系、法律环境、公司治理、会计准则、信用环境以及由金融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投资者保护制度组成的金融安全网等。

市场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等引发的金融市场动荡,金融秩序紊乱。

信用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合同违约等引发的金融纠纷、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等。

操作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辖内:指职责管辖范围之内。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古交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8.2.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由市领导组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2.3 预案备案

市领导组成员单位应根据总体应急预案、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金融行业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监管)部门备案。

8.2.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