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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7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条件认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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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文件,法学院决定开展2017年度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关于开展2017年度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7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条件认定通知

  一、工作要求

法学院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认定工作。

  二、认定的对象

(一) 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在岗教学和科研人员指导研究生,均应通过条件认定。

(二) 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自然获得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具有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一般应获得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资格。学校引进人才自引进时起3年之内自然获得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

(三) 认定对象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由研究生院进行解释。

  三、认定的内容

(一) 基本条件:指导硕士研究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照《办法》第5条执行。

(二) 业务基本条件: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具备的业务基本条件按照《办法》第6条第1款执行。申请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具备的业务基本条件按照《办法》第6条第2款执行。

根据研究生院《通知》精神及法学院各专业导师资格认定的'实际情况,经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三) 基本条件与业务基本条件中,“近3年”的含义是指自学校部署开展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年度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向前起算3个年度,即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四、资格管理

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法学院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办法》第4章,作出退出、暂停和取消指导资格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一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退出和暂停指导资格的,可以继续指导本人所指导的未毕业研究生。如本人提出不愿意或无法继续履行指导职责的,由所在学科予以更换导师,并做好相关移交工作。

取消指导资格的,本人所指导的未毕业研究生由所在学科另行安排指导教师,并做好相关移交工作。

  五、申请认定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 请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前向各研究所(研究所秘书处)填写提交以下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法学院2017年硕士导师资格认定信息表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2),《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一份经申请人签字后提交;《申请表》《汇总表》电子版须一并提交。

各研究所秘书于2017年5月19日前将《申请表》纸质版材料汇总交至法学院研工办A501孙老师处(5890 8176);同时将《申请表》和以各学科专业为单位汇总后的《汇总表》的电子版材料打包发送到法学院研工办邮箱:。

指导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经费等情况,法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和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根据研究生院、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二) 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法大发〔2015〕21号)规定的工作要求和议事规则进行审核,经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认定名单。

认定名单在院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方式为法学院网站公开)无异议后,于6月20日前报研究生院。

(三) 研究生院于7月1日前统一公布确认名单。

(四) 异议处理。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在学院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异议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处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 研究生院公布的导师具有2017年度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

原文地址:_2512/201705121751521329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