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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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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征拆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渔场、牧场、林场、茶场等国有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专门机构(下称“征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市、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拆工作任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下称“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四条 征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统一补偿标准、统一拆迁、住宅安置规划先行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拆工作实施前足额拨付到征拆机构的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拟征地公告》。被征收人对拟征地公告需要听证的,可以申请听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主持听证工作。

《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征拆机构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村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

第七条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

(三)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四)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五)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和抢养殖等;

(七)其他骗取补偿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拆机构拟定,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

征拆机构负责公告张贴和送达的具体事务,同时对公告张贴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等合法证明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人回避或者拒不配合丈量登记的,征拆机构可以调阅原始批准建房档案并做好勘查记录,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签字证明,勘查数据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单位具体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和办法。

征拆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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