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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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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改善城乡群众居住环境,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土地及各类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规范征收房屋及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沁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沁阳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的合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予征收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人建(构)筑物的面积、结构、区位及其附属物类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及调换房屋的实际状况,按照《沁阳市房屋产权调换办法》(附件1)确定应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等级按照《房屋结构等级区分标准》(附件2)确定。

第四条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予产权调换,按建(构)筑物重置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为独门小院建筑面积在基准容积率以上的部分;

2.征收范围内的简易房、简易棚和构筑物,以及不具备日常生活居住条件的建筑物。

第五条 征收范围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征收时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公益性项目征收按市政

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非住宅用房不进行产权调换。对被征收房屋及设备迁移安装费、停产或停业损失补偿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置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进行货币补偿,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 过渡安置

1.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过渡住房的,征收人按照10000元/年(含搬迁费用、租房费用和生活补助等)给付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补助费。双方应在协议上明确约定过渡期限。

2.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住房的,一次性补助过渡安置费用3600元(含搬迁费用、租房费用和生活补助等)。

第八条 选择调换房屋须根据应调换面积和调换房屋的户型面积就近套靠相应户型调换,应调换面积大于调换房面积,多余面积部分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调换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应调换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调换房成本价结算差价。

第九条 调换房交房标准为水、电、路等配套设施齐全,内墙为毛墙毛地面、塑钢窗、外墙粉刷,入户门为防盗门。

第十条 征收违章、违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用地一律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用地,按照规划、国土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面积等以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信息为准;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物根据实际测算,并经征收人审核确认;被征收人凭合法有效的权属资料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经确认的手续,确定征收补偿金额、调换面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权属证书遗失而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以房屋(土地)登记档案为依据。未进行登记的按照相关规范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其效力经国土资源局及乡(镇)办事处认定后,确定征收补偿金额、调换面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因产权纠纷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对被征收房屋作勘测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将补偿款提存,待纠纷解决后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征收范围内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征收人。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搬迁结束,将房屋交给征收人验收并将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和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手续移交后,结清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四条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在征收公告确定期限内腾空交房的,由征收人给予一定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的被征收人不享受该奖励。

第十五条 房屋被征收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重新购置的住房或产权调换取得的房屋,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45号)规定对等价、调换部分免征契税。 被征收人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由被征收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办事处等征收责任单位统一出具产权证明,并按征收补偿协议上产权人姓名、补偿款额、建筑面积等统一造表,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审查后,到市地税局办理免征契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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