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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栏目: 书信函 / 发布于: / 人气:2.74W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河北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1

说 明

1、本《住宅质量保证书》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和《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

2、本《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为合同的有效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3、本《住宅质量保证书》按套发放,每套商品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4、本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自开发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

5、因用户使用不当、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损坏和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

6、因国家政策调整,本《住宅质量保证书》有关内容从其规定。

7、本《住宅质量保证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执行。

-2-

尊敬的业主:

为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向您提供《河北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请您仔细阅读。

建设单位:

房 屋 概 况

-3-

注: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报修及处理:

1、在保修期内,房屋使用人在正常使用本商品住宅发现房屋出现质量缺陷时,应及时向本公司报修,本公司免费承担保修责任。

-4-

2、在接到用户报修后,本公司将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在维修处理时限内答复修复时间。

3、保修期内,因房屋维修导致其他用户受到影响的,本公司将出面协调;因本公司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住宅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商品住宅买受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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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篇2]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1

说 明

1、本《住宅质量说明书》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和《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

2、本《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为合同的有效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销售的信件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3、本《住宅质量保证书》按套发放,每套商品住宅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4、本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自开发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合同的住宅交付用户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

5、因用户使用不当,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造成的损坏和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

6、因国家政策调整,本《住宅质量保证书》有关内容从其规定。

7、本《住宅质量保证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其他住宅和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执行。

2

尊敬的业主:

为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 有关规定,特向您提供《河北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请您仔细阅读。

建设单位:

保修内容与保修期限

3

注:其他部位、不见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保修及处理:

1、在保修期内,房屋使用人在正常使用本商品住宅发现出现质量缺陷时,应及时向本公司保修,本公司免费承担保修责任。

2、在接到用户保修后,本公司将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在维修处理时限内答复维修时间。 3、保修期内,因房屋维修导致其他用户收到影响的,本公司将出面协调;因本公司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住宅建设单位 商品住宅买受人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河北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篇3]

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公司不断提高开发质量,做好商品住宅售后服务;同时也为了指导您更好地使用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我们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请您密切配合,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发公司地址: 物业管理公司地址:

开发公司(章)辽宁正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赵立君(签章) 本公司对您购买的 楼,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住宅作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该房屋于2015年09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各项手续齐全。

二、该住宅工程由市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在施工中始终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三。本住宅自交付之日起,在住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本公司免费承担保修期内以下项目(见附表)的维修责任,并在承诺期限内负责维修完毕。

四、住户对商品房验收完毕,接收钥匙之日即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也是本保证书签订日期,住宅保修自此日起计算。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可直接拨打我公司维修电话或认真填写附页中“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寄予我公司。因住户使用不当或进行家庭装修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保修范围之内。

五、住户人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公司)及时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若对我们服务人员的工作不满,可向本公司投诉,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凡有关住宅室外配套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本地建设行政本管部门申请协调。对动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叮向本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经省级以上资格的专业部门鉴定,凡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危险房屋我公司将予以退房或调换。

八、本质量保证书作为商品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是本公司承担商品住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与销售合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用户妥善保存,不得伪造、涂改。

附件: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

监制说明:

1、本保证书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监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本质量保证书; 3、本质量保证书可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每套商品住宅一式两份,一份开发企业存档,一份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提供给用户。

河北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篇4]

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公司不断提高开发质量,做好商品住宅售后服务;同时也为了指导您更好地使用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我们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请您密切配合,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发公司地址:

物业管理公司地址:

销售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开发公司(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本公司对您购买的防城港市 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住宅作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该房屋于 年 月 日通过市建委组织的竣工验收,各项建市手续齐全,

资质证编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编号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二、该住宅工程由进行质量监督。在施工中始终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三、本住宅自交付之日起,在住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本公司免费承担保修期内以下项目(见附表)的维修责任,并在承诺期限内负责维修完毕。

四、住户对商品房验收完毕,接收钥匙之日即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也是本保证书签订日期,住宅保修自此日起计算。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可直接拨打我公司维修电话或认真填写附页中“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寄予我公司。因住户使用不当或进行家庭装修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保修范围之内。

五、住户人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公司)及时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若对我们服务人员的工作不满,可向本公司投诉,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凡有关住宅室外配套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本地建设行政本管部门申请协调。对动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叮向本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经省级以上资格的专业部门鉴定,凡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危险房屋我公司将予以退房或调换。

八、本质量保证书作为商品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是本公司承担商品住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与销售合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用户妥善保存,不得伪造、涂改。

附件: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

河北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篇5]

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公司不断提高开发质量,做好商品住宅售后服务;同时也为了指导您更好地使用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我们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请您密切配合,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发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话:

开发公司(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本公司对您购买的亳州市利辛县嘉和阳光城小区 栋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住宅作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该房屋于各项手续齐全,资质证编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编号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二、该住宅工程由利辛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在施工中始终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三。本住宅自交付之日起,在住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本公司免费承担保修期内以下项目(见附表)的维修责任,并在承诺期限内负责维修完毕。

四、住户对商品房验收完毕,接收钥匙之日即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也是本保证书签订日期,住宅保修自此日起计算。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可直接拨打我公司维修电话或认真填写附页中“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寄予我公司。因住户使用不当或进行家庭装修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保修范围之内。

五、住户人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公司)及时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若对我们服务人员的工作不满,可向本公司投诉,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凡有关住宅室外配套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本地建设行政本管部门申请协调。对动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叮向本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经省级以上资格的专业部门鉴定,凡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危险房屋我公司将予以退房或调换。

八、本质量保证书作为商品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是本公司承担商品住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与销售合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用户妥善保存,不得伪造、涂改。

附件: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

监制说明:

1、本保证书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监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本质量保证书;

3、本质量保证书可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每套商品住宅一式两份,一份开发企业存档,一份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提供给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