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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畜产品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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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单位):

养殖场畜产品承诺书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做到依法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入畜禽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运种畜禽和乳用动物事先审批)、调入后严格执行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三、绝不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等国家违禁添加物及其他禁用的兽药和饲料产品;严格遵守兽药停药期规定;绝不销售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含药残以及病害的畜禽及其产品。

四、树立健康养殖理念,建立相关养殖制度,认真落实畜禽防疫检疫各项措施,并做好病死、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做好各项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报告。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配合政府和兽医站等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为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表率。

承诺人: (签名或盖章)

x x 畜 牧 兽 医 站 2015年 月 日

畜禽养殖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畜禽养殖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江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的方案》的要求,我特向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可信的兽药、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药抗菌素药物,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所列药物品种;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开展的药物残留检测工作,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5、随时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作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理处罚决定,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6、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并张贴

养殖场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加强养殖场的生产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我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1. 认真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生产,依法经营。

2. 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各类养殖档案。

3. 严格按照处方、说明书对动物用药;绝不过量、超剂量甚至滥用抗生素等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兽药,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不合格的饲料。

4. 不在动物饮用水、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严禁添加的任何物质。

5. 生产、饲养、销售健康的猪牛羊等动物;动物休药期间,不向屠宰经营户出售。

6. 不使用“地沟油”和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剩余食物喂养畜禽。

7. 积极主动地配合、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畜禽出栏前

必须提前三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名):

畜禽养殖场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防控动物疫病能力,切实保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本畜禽养殖场特向社会和畜牧行政监管部门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等预防工作。

四、及时、真实、完整地建立养殖档案,包括养殖情况记录表、动物销售记录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出库登记表、兽药进出库情况登记表、疫苗进出库情况登记表、疾病诊治、兽药使用记录表、养殖场消毒和消毒药使用情况登记表、免疫情况记录、废弃奶处理记录、贮奶设备和挤奶设备清洗消毒记录等,各项台账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五、在出售、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前,主动向动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出售、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不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或者尚在休药期间的动物及产品。

六、需要跨区引进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的,先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引进种用动物、精-液、胚胎、种蛋等,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七、建立规范的粪污无害化设施,粪污废水经过发酵或沼气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出售或使用。

八、一旦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法定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九、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将染疫及病死畜禽全部按照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做焚烧或化制销毁。

十、不购买、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化学物质。不向无生产资质,无经营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畜禽投入品。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疾病治疗。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立即向县畜牧局等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按照有关安全使用兽药的规定正确使用兽药,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记录;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物休药期的规定。

十二、在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我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单位、监督机关各一份。

承诺单位:

法人代表:

地 址:

电 话:

监督机关: 光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法人代表: 朱继银

监督责任人:

监督责任人联系电话:

地 址: 东城畜牧局

电 话: 0376-8858338

荣县畜禽养殖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方案》要求,我特向社会作出如下承诺:

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可信的兽医、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药、抗菌素药物等,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或直接饲喂动物。

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农牧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药物残留检测、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标的动物及其产品。

5、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存乡镇畜牧兽医站,一份交农牧业局质监股,一份由承诺企业留存。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