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道闸广告合作协议
甲方:广州浩视广告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乙方:广州新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双方就租赁道闸杆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范围:
乙方承租甲方所签属的物业管理下的地上停车场出入口道闸。
第二条:交付及设施安装及维护: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三日内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前述租赁物交予乙方使用。
2、所有乙方使用的设施由乙方自主进行设备提供和安装,甲方负责提供场地和电源;设施的安装必须经甲方同意批准方可进行施工。后期维护需要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配合,甲方应确保使乙方安装使用的设施不会人为损坏或者恶意使用导致损坏。
第四条:租赁费用:
1、 道闸租赁费用为每台 元/月。共计台,月租金为元。
2、 除以上费用外,甲方不得就该租赁事项向乙方主张其他费用。
第五条:租赁期限及使用范围: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月;
第六条:付款周期及支付日期:
1、租金以 进行计算和支付,支付金额为元,大写:(含税);
第七条: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权利及义务:
a、 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进行设施更换与安装
b、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安装用电和道闸灯箱日常用电
c、 甲方有义务保护所安装的道闸灯箱设施不受到人为损坏
d、 不论道闸杆整体设施因为什么原因受到损坏,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
e、 甲方应确保该租赁物不存在任何权利争议,乙方可自由使用本合同约定租赁物,否则,因此影
响乙方正常经营使用的,所有损失由甲方赔偿。
2) 乙方权利及义务:
a、 乙方有权利拒绝甲方非协议内的其他要求;
b、 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双方协商条件下,乙方有权利利用所安装的道闸杆整体设施进行自主经营。 c、 在收到甲方关于道闸横杆受损的报告后,乙方有义务尽快协助甲方对横杆进行维护或更换。 d、 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及有关医疗等不良广告。
第八条、协议终止事宜:
1、 由甲方进行单方面终止协议的,应提前20天通知乙方,在乙方确认后退还剩余期限之租金,以及
支付乙方的灯箱设施拆装费和其他杂费,如果乙方灯箱仍在广告发布期内,甲方应保证乙方灯箱广告正常发布,双方协商更改合理位置让乙方继续广告宣传。
2、 由乙方进行单方面终止协议的,应提前20天通知甲方,在甲方确认同意其请求后,乙方可单方解除
本合同而不作为乙方违约,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1) 甲方不按协议为乙方正常提供供电(特殊原因停电或者设施损坏不在此范围内),应赔偿乙方损失及
因此对第三方承担相关责任所致损失;
2) 乙方在广告发布时不遵守协议内容者,发布违禁广告的,甲方有权利对广告进行拆除;
3) 单方面解除协议而不通知对方者,应按照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双倍赔偿;
第十条:其他约定:
甲方如果在合同期内对道闸机位置进行更换或者设备更新,提前15天通知乙方,在甲方施工期结束后,按照实际占用时间将乙方租赁期限相应延长即可,双方签署附件与本合同同时存档。
合同期内经营场地所有权变更,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第十一条、协议期满:
在租赁期满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如果乙方不再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后10天内将所有设施拆卸完毕,拆卸时甲方应派人监督协助;
第十二条:双方协商事宜:
第十三条:责任归属:
1、 甲方在出租设备时,若提供的设备老化而不更换者,在使用过程中造成零件损坏时,其更换费用由
甲方负责,属于技术故障甲方无法单独作业的,可以要求乙方技术人员义务进行协助.
2、 因车辆行驶失当造成的碰撞导致横杆损坏,由甲方人员提供现场证明,由肇事方进行赔偿,赔偿款
项归乙方重新购置横杆使用;
3、 其他责任造成的横杆损坏,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
4、 横杆本身非事故导致的操作失灵由乙方提供技术人员,经甲方认可后进行责任鉴定。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协议项内发生争议时,可双方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无效情况下可提交清远市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起,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第十六条: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 约 代 表: 签 约 代 表:
公 司 地 址: 公司地址:
公 司 电 话: 公 司 电 话:
帐 号:
开 户 行: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车载广告发布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日期:项目名称:公交车车体广告
甲 方:和林星空快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编号: 法人身份证号码: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编号: 法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就甲方与乙方公交车车体发布广告事宜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性质:
1.1 甲方拥有公交车车体广告发布使用权,乙方为甲方提供车辆。
1.2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双方各自对所提供的授权和服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合作内容、合作期限
2.1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的公交车车体广告全权负责(设计、制作、安装),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
2.2 乙方一共拥有公交车 40 辆, 40 辆公交车车体广告交由甲方使用。
2.3 乙方授权甲方: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拥有2.2条款中 40辆 公交车车体广告位的代理权,乙方可以开展广告招商业务,但制作权必须归甲方所有。
2.4 双方合作有效期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合同到期时甲方有优先承包合作权。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有义务做好由乙方征订的广告客户的解释、协调关系等工作。
3.2 甲方不得将此协议授权用于其他方面。
3.3 甲方必须保证广告的表现形式、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有义务提供给甲方本协议所涉及权力的所有相关法律证明文件。
4.2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监督、建议权。
第五条:利润分配:
5.1 双方合作期间车体广告利润五五分。
5.2 收费由甲方统一收取,乙方不得收取。
第六条:保密责任:
6.1 甲乙双方均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合作期间所了解的对方所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本条款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期满后仍适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和协议终止:
7.1 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协议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车体广告利润的3倍赔偿对方。
7.2 合作协议期满终止。若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8.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8.2 本协议的执行中,如有运输部门或其他执行部门干涉,不许做车体广告,或收取其它费用等,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来承担。
8.3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名) (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车载广告发布合作协议 [篇3]
甲方:**县城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繁荣**县公交事业,方便乙方业主的实际需求,根据相关广告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
1、乙方在甲方所属的位于县汽车总站旁***超市门前的公共汽车其中一块站亭投放车身广告, 该块站亭:长 m× m前后侧各一幅,双方的合作期暂定 年(即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价格在原基础上每年递增10%。。
2、乙方以每年 元/辆的价格(含制作发布费及税费),使用甲方位于上述地点的其中一块站亭投放广告。广告的内容和形式要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定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张贴。在广告发布期内,乙方需要更换形象画面内容,由乙方支付制作费和人工费,每辆1200元/次。
3、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即付合同总额的50%广告发布费5500元人民币,六个月后付清余款5500元人民币。
4、广告发布期内,双方有义务维护其广告画面及站亭的干净,定期进行维护,以保广告发布效果。
5、甲、乙双方各自经营的业务与对方无关,需各自履行相关的义务与责任。
6.如国家政策全部不允许发布广告,本协议可以自动终止,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月份数结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有违约,违约方将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三、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县城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