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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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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司法建议书

1、司法建议必须是法院通过审理某一案或某一类案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是从其它单位或从其它途径(如新闻媒体)获悉而提出的建议就不是司法建议。

2、司法建议中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处理,但它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种种联系,如不及时解决,将来还可能会出现类似的纠纷,达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

3、司法建议只是人民法院提供的参考性的'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司法建议的提出可以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任何阶段,不受诉讼程序和有关法律时效的限制。如从受理立案到判决结束,从当事人上诉到终审执行的任何环节都可以提出建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所谓直接送达,学理解释是完全一致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唐德华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编写《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事诉讼法学》均将直接送达定义为,是指由人民法院派专人(一般是司法警-察)把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但在该案中,某区法院并未采取任何法定送的送达方式送达该案的法律文书。《司法建议书》中的“多次通知”也仅仅是口头通知而已。

此外,遍查律师工作规章和律师执业规范,也未规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

据此,同济律师事务所认为:送达法律文书是法院的工作,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诉讼代理人必须到法院领取司法文书,任何法院和法官个人,无权命令律师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去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不是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不去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绝不可能严重扰乱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法院已收取法律文书特快专递邮费180元,且正逢律师在外地出差,要求邮寄送达并无不妥。因此,本案承办法官的行为和区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从本质上看是错误的。

2003年3月5日,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就这份《司法建议书》致函某区法院。省直律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因此,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是人民法院法定的职责。当然,受送达人(包括有权接受诉讼文书的代理人)亦可主动配合到人民法院签收诉讼文书。如果律师拒绝至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依然可通过邮寄等法定方式送交。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并无律师应当亲自至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之规定。

至于法院所称陈新敏律师拒绝代理且已严重扰乱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省直律协认为,如果是拒绝代理,根据代理合同规定应当由委托方提出证据通过民事诉讼或非诉讼协商解决;如果确有扰乱诉讼活动的情况存在,协会将作出严肃处理,但本案裁定书已下达,诉讼活动已告终结,将律师拒绝直接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视为扰乱诉讼活动,于法无据。

司法建议书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工作中依法提出的建议,是一种严肃的司法文书。它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本文中出现的这份《司法建议书》似乎完全背离了法律的规定。律师与法官一样,都是法律从业人员,其工作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任何一方无需以权压人,以势迫人。法律的天平应该永远都是公正的。

2003年1月23日,浙江省人大十届一次会议在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时曾语重心长地指出,审判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队伍素质和司法水平,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措施,强化对审判权的纪律约束。我们期望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这对每一个法官、每一个律师,每一个公民都同样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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