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首席代表工作例会是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安排部署中心工作,总结、通报中心窗口工作情况,沟通工作信息,协调工作关系的会议。通过例会,进一步规范中心日常管理运行制度,提高行政效能。
一、会议组织
会议由中心分管窗口工作的副主任主持,中心管理科负责组织,并负责具体安排会议场所、通知参会人员、会议考勤和记录、准备会议材料,必要时草拟会议纪要,以及会后整理中心窗口管理运行分析。
二、会议时间
首席代表例会每月召开二次,会议时间原则上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法定工作日的星期一中午12:40——13:20,在中心B1层第一会议室召开。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及时召开,地点以中心管理科安排为准。
三、参会人员
中心主任、副主任,各科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
四、会议内容
传达和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决定,安排和部署近阶段中心的重要工作;总结和通报半个月的中心窗口服务情况,重点解决窗口在日常运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布置下一步工作任务,交流窗口工作经验,明确具体要求。
五、会议要求
1. 中心各科在工作例会前一天将有关工作安排和需要明确的内容统一归口到管理组,整理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核。
2.各窗口首席代表应在工作例会前二天将有关窗口工作情况(包括目前存在主要问题、急需中心解决的问题、值得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方法、管理和服务工作建议等)总结梳理并形成文字材料,会议前一日报中心管理科,管理科汇总后在会议上供各窗口-交流;各窗口首席代表也可以在会议上直接提出需研究、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3.例会主要内容以会议纪要的方式留存,并整理编写为《年度中心窗口管理运行分析》。
4.窗口意见建议和经验做法一经采纳和推广,应在窗口考核评比中酌情加分,以示鼓励。
5.每季度利用一次工作例会召开专题经验交流会,重点宣传窗口的新举措、新办法以及取得的实效。
六、会议纪律
参会人员应提前五分钟时间到会,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窗口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窗口其他工作人员参加。
行政服务中心例会制度 [篇2]
为加强管理,促进沟通,增强工作的计划性,及时总结、研讨工作中存在及出现的问题,提升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贯彻力和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织
1、周例会由中心管委会组织,于每周一8:30分在三楼会议室召开;
2、与会有关部门及人员需在例会上汇报、通报工作情况和问题的,应提前做好准备,并就会议上所阐述的内容向中心管委会报告;
3、例会会务工作由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承办,督察部负责与会人员的出席管理、考核记录工作。
二、与会人员
1、中心管委会机关全体人员;
2、各进驻部门窗口负责人(审批科科长);
3、其他列席人员。
三、会议内容
1、通报管理、考核结果;
2、总结上周工作;
3、分析以往工作中存在和发生的问题;
4、工作交流;
5、部署本周及下一步工作;
6、传达上级有关决定、规定或意见;
7、领导总结性发言。
四、会议要求
1、每周一如无变动通知,与会人员应在8:25分前准时到达会议室;
2、进入会场至会议结束,与会人员应保持通讯设备处于无声状态,会议期间不准接、打电话;
3、保持会场秩序,会议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发言,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随意走动;
4、无极特殊原因不得中途离席,如确需退场,应向管委会请假,经准假后方可离开;
5、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向本部门传达会议要求。
行政服务中心例会制度 [篇3]
1.0 目的
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整体推进,有利于公司领导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有利于公司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有利于公司各项工作任务的执行和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公司行政办公例会是研究、布置及检查落实日常工作的会议。 3.0 行政办公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一般于周一举行,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当周,不再召开行政办公例会。
4.0 公司行政办公例会参加人员为物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必要时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5.0 行政办公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5.1 听取上周各部门重要工作完成情况的汇报和当周重要工作计划安排;
5.2 讨论研究公司阶段性工作安排;
5.3 公司领导之间互相通报和衔接工作;
5.4 其他须经行政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6.0 行政办公例会的议程一般为:各部门、各单位先行汇报上周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并提出当周重要工作计划安排;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进行布置和强调;总经理对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进行部署
并提出工作要求。
7.0 公司领导及各部门每周重点工作拟定安排表,由公司领导及各部门于每周五上午交办公室汇总并报总经理审核。审核后通过OA系统发至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单位并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办公室放在OA系统上以备查阅)。
8.0 办公室负责行政办公例会的会务准备和有关协调工作,并安排专人将会议主要内容记录在专用记录本上,在会议上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
9.0 本制度自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10.0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