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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业病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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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县最常见的职业病是煤工尘肺病,此病是由于长期吸入粉尘、煤尘、煤矽混合粉尘等所至的以肺部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一些患者拖着虚弱的病体长年奔波在医院、企业、劳动部门、法院这几条“战线”上,从得知自己患病的那一刻开始,本该安心静养的他们,却开始了自己的“维权长征”。一些病重的患者在与死神的竞赛中,最终没有赢得胜利。而本该早日拿到的治疗费却仍遥遥无期职业病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预防职业病的几点建议

一、职业病认定难

职业病的认定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职业病本身的认定,二是要将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只有同时经历这两个阶段,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认定须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按现在的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是以用人单位申报和《仲裁裁决书》作为依据,而劳动者本人持《劳动合同书》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在权利和义务明确的情况下也必须申请仲裁。若用人单位不服再提起诉讼,光确认劳动关系也需要一至两年的时间。如果因证据不足裁决不存在劳动关系,职工的维权之路更是漫长。被认定为职业病后,职工所在单位在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样漫长的过程,势必导致患者长时间无法进入社会保险保障的门槛

二、职业病救济难

职业病的救济包括治疗待遇与生活待遇,职业病无法痊愈,需要长期持续接受治疗,而且病情容易波动或晋级加重,在这个很可能终生治疗的过程中,治疗费用与生活待遇的支取往往给患者带来极大不便,基本是无法意料的巨大风险。即便通过了职业病认定和工伤认定,职工要获得相应的待遇也是困难重重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诊断为职业病,若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他们可以根据其伤残程度得到工伤保险相应赔付。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还得进一步向用人单位索赔,索赔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而劳动仲裁后,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结果不服的,还可以提起上诉。因此,形成了非常复杂的纠纷解决途径。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利用起诉和上诉程序,将劳动争议的解决时间往后拖。不管是上述哪种方式,用人单位都应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由于近年来,我县很多企业生产经营销售遇到严重困难,对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也是无力支付。情况好点的企业,双方往往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以劳动者让步收场;情况不好的企业,拖欠这部分救命款也是时有发生。一些本可以不

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为了避免后续支取的困难,也采取一次性支取的办法,了断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职业病人才来说,一次性了断显然风险极大,因为谁也无法担保病情不会恶化加重,即使是初次鉴定伤残达不到等级的职业病。

部分劳动者诊断为职业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依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社函﹝2003﹞261号之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获得赔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经职业病诊断为无职业病,离矿后再次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没有继续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与社保经办机构在工伤待遇支付问题上分歧大,导致职工维权成本高,诉讼程序复杂。

用人单位寿命有限时,比如用人单位已注销,职业病患者的权利救济更为困难。当职业病人离职或者退休若干年之后,职业病才被确诊,当提出赔偿的主张时,其当初所在的企业可能已经不复存在了,所谓的救济也就只能成为空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只能通过民政救助的方式,可是远远低于应该得到了工伤赔偿。这对劳动者来说,生活尚且不能得以保障,更别说治疗了。

职业病患者从患上职业病的那天起,不仅是一种身心的伤害,也给整个家庭蒙上了阴影,切实解决职业病预防、认定和救济的问题已经刻不容缓。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如下反思和建议:

一、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强有力的监管链。

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监督检查,规范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监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应积极推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引导企业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改善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同时要加大职业卫生检查力度,按照企业职业病危害的程度,重点清查那些危害严重、工艺落后、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对于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从源头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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