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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临时工的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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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临时工的工伤赔偿标准

2017年临时工的工伤赔偿标准

临时工工伤保险待遇与正式工一样吗

很早以前我国就有了临时工与正式工的说法,很显然这是一对对应的用工形式。虽然,现在我国已经取消了临时工的说法,但是在很多单位仍然存在不少的临时工。那么,单位在对待临时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时候是与正式工一样的吗?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临时工是指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同工不同酬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正式职工是指在劳支法及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不论何种文化,技术都是异曲同工的词汇。它可以指物质,如机器、硬件或器皿,但它也可以包含更广的架构,如系统、组织方法和技巧。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

临时工和正式职工待遇不一样,临时工没有和用人公司签合同,公司没有给临时工买保险;临时工也是我国的一种用工形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会帮劳动者参保工伤保险,赔偿及解除或是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伤待遇就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劳动者可于工伤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用人单位属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内含劳动能力伤残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后,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未果的就向其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收费),也可向属地管辖权法院起诉追偿(劳动争议诉讼只收诉讼费10元人民币)。工伤赔偿数额与年龄无关不再陈述。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临时工工伤保险的待遇与正式工是一样的,因为所在单位为其都购买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如果不幸发生工伤事故的话,那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会按照相应的条款进行赔偿,而不会区分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我们在线律师。

工伤保险待遇类型

受伤,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受伤都会涉及到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费用。大家都应该知道在工伤里面,很多的花费都是可以用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进行报销的。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在工伤里面,哪些费用是可以由社会和自己共同承担的呢。小编带您解密工伤保险待遇类型,让你用最少的花费来治疗自己不幸所受的工伤。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

工作时受了伤,需要有人替劳动者买单,毕竟劳动者是在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时候受伤的。那么,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受工伤死亡之后家属向谁讨要赔偿的问题。接下来小编为你一一揭秘。

死亡赔偿支付的三种方式: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定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没有人愿意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但有时候受伤又是无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各位劳动者懂得如何降低自己的工伤风险。

旧伤复发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大家都知道,很多时候受了工伤即使后期治疗痊愈了,但也会留下一些病根。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很有可能就复发了。受工伤的当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那么,旧伤复发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工伤保险待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旧伤复发的工伤待遇规定: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或被鉴定残疾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旧伤复发的,可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不能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发生变更的,从鉴定生效之月始改领相应等级的待遇,其中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按新的等级标准补发差额。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

3、非独立法人的企业,并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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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工伤保险费怎么办

市场竞争的加剧,许多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原来企业的职工也瞬间失业,企业破产工伤保险费怎么办?这是很多下岗职工所担心的问题。想要了解,但是却没有一个正确的解答。现在小编马上为您解答。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破产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除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费用,都应当由破产企业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破产财产的拨付清偿是破产程序终结前的一个重要步骤,《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券。 破产企业包括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按照规定应当由其向本企业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参加工伤保险之前“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按期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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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者是否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非全日制劳动者相较于其他劳动者来说,一般做的是替代性强的工作,用人单位对他们的福利待遇也不是很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非全日制劳动者受了工伤,该如何处理。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非全日制劳动者是否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详情:

王某为高级技工,专门维修数控机床。2008年5月,王某与甲公司订立口头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每周一、五上午各工作三小时,每周六小时,为公司维修机床,并约定了相应的报酬。同年9月,王某在甲公司维修机床时,不幸被扎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出院后王某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甲公司拒绝,辩称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工伤待遇。双方协商未果,提请劳动仲裁。

请问:非全日制用工,王某是否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王某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本案中王某与甲公司订立的是口头协议,王某每周一、五上午各工作三小时,每周六小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王某为全日制用工,甲公司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王某在维修机床时被扎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王某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