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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在港证明标准格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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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要担心的事情很多,其中关于在港的证明是怎么一回事呢?下面就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出口货物在港证明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出口货物在港证明标准格式范本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要资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委托方申报办理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受托企业须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委托企业回其所在地申报办理退税。代理出口业务一律在委托方办理有关退税事宜。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应据实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5、委托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6、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7、委托方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8、企业申请报告;

9、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10、《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加盖受托方企业公章);

11、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一

关于在云南省内实施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的通知书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云南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外贸。云南检验检疫局决定自2014年7月起,在云南省内实施“产地检验出单、口岸直接放行”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提交相关业务处及分支机构。经各业务处、各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可正式申请直通放行。

二、对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出口货物在云南省内口岸报关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出具换证凭单,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备注“直通放行”,企业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口岸海关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

三、申请直通放行货物的企业报检时,在报检单“需要证单名称栏”勾选“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特殊要求栏备注“直通放行”

四、申请直通放行企业应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停止直通放行通知单》,停止其出口直通放行。

(一)直通放行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的;

(三)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五、现已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并提交云南局相关业务处及分支机构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云南局通关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范锦 0871-64574095

李艳 0871-64621879

艾燕 0871-64631119

附件:实施直通放行企业名单及货物目录

  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二

关于省内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江苏检验检疫局出台了省内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以下货物不实施省内出口直通放行: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或并批出运的;

(4)根据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列入风险预警目录内的货物;

(6)2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

(7)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规定必须在口岸查验或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8)省局业务主管处室规定需重点加强口岸查验的出口货物。

二、企业审核

申请省内直通放行的生产企业,按照统一格式向所辖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递交《省内直通放行申请书》(请到国检局检务科领取)。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审核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通过审批后的企业即可实施省内出口直通放行。

三、报检要求

各报检单位在直通放行货物报检时,应在《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栏注明“直通放行”字样,并在电子报检时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