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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备考: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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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中旬,考试设4个科目。下面是由小编为你精心编辑的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备考:民事诉讼,欢迎阅读!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备考: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

(二)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

(三)民事诉讼适用于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纠纷。

在民商事中有“或裁或审”制,如果选择仲裁,就失去了提起诉讼的权利。这里的仲裁和劳动仲裁不同,劳动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二、诉讼管辖

(一)管辖概念

管辖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

2.我国法院的级别

(1)基层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3)高级人民法院

(4)最高级人民法院

3.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4.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5.各地的标准不同

6.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