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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备考知识点

栏目: 司法考试 / 发布于: / 人气:4.65K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备考知识点,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2017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备考知识点

 证明程序

一、举证

及时举证

(1)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2)法院指导举证的义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的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

(3)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1)情形:

A.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公共、第三人利益;

B.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事实;

(2)质证方式: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需质证,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就调查收集情况说明。

2、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1)情形:

A.该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C.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2)质证方式:视为申请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3)申请时间: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 日;

(4)救济:对于法院不予准许的通知,可以复议一次(原级复议)

三、质证

1、概念: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在法庭主持下,对证据就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等予以说明和质辩的过程;

2、效果: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对象: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4、质证程序:原则上公开质证;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质证。

四、证据的认定

1、非法证据排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A.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B.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C.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D.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E.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A.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B.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C.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D.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E.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4、举证妨碍: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这是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根本区别。

2.作为人数为多数一方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也就是说,只有普通共同诉讼,才能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如果人数不确定,就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

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这类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来。根据《民诉意见》,其产生方式依次为:(1)推选。由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尽管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1)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2)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3)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一定中止或终结诉讼。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没有实体法上的监护权,也就没有诉讼法中的法定诉讼代理权。作为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权也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

由于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有无,对诉讼行为是否有效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在诉讼中,法院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还应要求法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证明。

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在于监护权的消灭,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2)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3)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4)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5)诉讼结束;(6)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权消灭,应当及时将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事实告知法院,原法定代理人因法定代理权的消灭而丧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由于案件事实的特殊性,法律在确定证明责任,免除了由原告对主张的事实首先进行证明的责任,而确定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这就是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依《证据规定》,下列侵权诉讼中,按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制造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