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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

栏目: 执业药师 / 发布于: / 人气:1.79W

导读:在备考执业药师中,对于药事管理与法规应该不陌生,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介绍

1、有效期和格式有效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格式: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2、注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1)《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2)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糖浆剂制剂标准

(一)定义糖浆系指含有药物或芳香物质的浓蔗糖水液。单纯蔗糖的近饱和水溶液的先为单糖浆。

(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糖浆剂在生产与储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1.糖浆剂含蔗糖量应不低于65%(g/ml)。

2.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将药物用新沸过的水溶解后,加入单糖将,如直接加入蔗糖,则埯加水煮沸,必要时滤过,并自滤器上添加适量沸过的水,使成处方规定量搅匀,即得。

3.糖浆剂应在避菌的环境中配制,及时灌装于灭菌的洁净干燥浴器中。

4.除另有规定外,糖浆剂应澄清。在储存中不得有酸败、异臭;产生气体或其他变质现象。

5.糖浆剂中可加入适宜的附加剂。必要是坷添加适量的乙醇,甘没开其他多元醇。如需加入防腐剂。对羟基苯甲酸类的用量不得超过0.05%,苯甲酸或苯甲酸钠的用量不得0.3%.如需加入色素,其品种及用量应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并注意避免对检产生干扰。

6.糖浆剂宜不超过30℃处密封保存。

  药事管理政策

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

第九十六条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第九十七条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该药品已经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该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

(三)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

(四)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

(五)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裸片、胶囊申请在国内分包装的,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持有与分包装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六)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1年前提出。

第九十八条境外制药厂商应当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并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第九十九条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应当由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由委托方填写的《药品补充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并且应当标注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第一百零三条境外大包装制剂的进口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包装后产品的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当对分包装后药品的质量负责。分包装后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必要时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以及说明

一、补充规定

(一)中药

1.胶襄剂:全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部分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2.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3.冲剂: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4.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00个。

5.煎膏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个。霉菌数和酵母数每克不得过100个。

6.膜剂:细菌数及霉菌数10cm2不得过100个。

7.气雾剂:细菌数及霉数每毫升均不得过100个。

8.药酒:细菌数每毫升不得过500个,霉菌数每毫升不得过100个

9.口服兼外用的制剂:应分别符合口服及外用药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10.用于表皮膜完整的不含生药原粉外用制剂,细菌数每克或每毫克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每小每克或毫升不得过100个。

(二)含中药和化学药的复合制剂:

1.含生药原粉的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2.不含生药原粉的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二、补充说明

1.标准中提到“生药原粉”是指中药的植物药、动物药、矿物药等药材(包括炮制品)经粉碎而成的粉未。

2.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药品。

(1)“不含生药原粉的膏剂”,是指外用膏药,如狗皮膏、拔毒膏、伤湿止痛膏等。

(2)“以豆豉、神曲等发酵类药材为生药原料的制剂”暂不进行限度要求,是指对细蓖数、霉菌数暂不控制。但不包括处方未煎者的豆豉、神曲等为原料制剂,其规定的控制菌应符合该剂型的卫生标准要求。

3、几点说明中“各类制剂检出大肠肝菌或其他致病菌”是采用《药品卫生检验方法》的检验结论。

4.凡外观发霉、生虫、生活螨的药品,作不合格处。

  行政处罚的管辖以及适用

1.管辖

(1)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行政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2.适用

(1)适用条件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2)适用方式

不予处罚: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④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药事辅导精华

新药申请的基本要求条例

第十条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零售药店销售基本药物

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