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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栏目: 建筑施工 / 发布于: / 人气:1.43W

为帮助大家了解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的相关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促进有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测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国家标准、测绘行业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规划、立项、制定、修订,地方标准的备案以及上述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测绘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制定和实施测绘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测绘标准体系;加快测绘标准的制定、修订,并对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测绘标准化工作是测绘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测绘工作统一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标准化工作的投入机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按照测绘标准化规划和标准体系的要求,积极提出标准提案,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五条 测绘标准化工作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和吸收,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六条 测绘标准及相关研究成果纳入测绘科技成果奖励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管理全国测绘标准化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测绘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测绘标准化规划、计划,建立测绘标准体系;

(三)组织实施测绘国家标准项目和标准复审;

(四)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和复审测绘行业标准和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五)负责测绘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归口负责测绘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测绘标准化规划、计划;

(三)组织实施测绘地方标准项目;

(四)组织宣传、贯彻与实施测绘标准并监督检查;

(五)指导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测绘标委会)是国家测绘局在测绘标准化方面的决策咨询和技术归口组织。其职责是:

(一)负责测绘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协助编制国家测绘标准化规划;

(二)负责测绘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项目提案及送审稿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立项建议;负责相关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复审结论;

(三)协助组织和指导测绘国家标准、测绘行业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

(四)组织测绘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承担已颁布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

(五)承担对重要测绘工程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向国家测绘局提出测绘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六)组织测绘标准化学术交流,跟踪、分析、翻译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提出采纳国际标准的建议;

(七)办理国家测绘局交办的测绘标准化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测绘标准

第十条 测绘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测绘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测绘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相应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测绘国家标准:

(一)测绘术语、分类、模式、代号、代码、符号、图式、图例等技术要求;

(二)国家大地基准、高程基准、重力基准和深度基准的定义和技术参数,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的实现、更新和维护的仪器、方法、过程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公众版地图及其测绘的方法、过程、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四)基础航空摄影的仪器、方法、过程、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用于测绘的遥感卫星影像的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及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更新与维护的方法、过程、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六)测绘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测绘国家标准及测绘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情况应当制定强制性测绘标准或者强制性条款:

(一)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建立和维护测绘基准与系统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与更新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四)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和认定;

(五)测绘行业范围内必须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码、生产与检验方法等;

(六)需要控制的重要测绘成果质量技术要求;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内容及其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测绘行业标准不得与测绘国家标准相违背,测绘地方标准不得与测绘国家标准和测绘行业标准相违背。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测绘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

(三)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及有关重大专项实施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