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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工资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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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语:关注国内的收入差距问题,工资改革或将成为今年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下是本站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如何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欢迎阅读!

如何进行工资制度改革

 应与消费价格指数挂钩

消费价格指数(以下简称CPI)的功能之一,就是指导制定工资标准。名义工资购买力的变化主要就是看CPI,工资只有与CPI挂钩,才能保证物价上涨时,实际工资不会降低。有些专家提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不能与CPI挂钩”。我个人认为,这个观点缺乏理论支持和事实依据,会对收入分配改革朝正确方向发展产生极大影响。

很多发达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时都会以CPI为参照。美国劳动者与雇主的集体谈判工资协议,明确规定工资要随CPI的涨幅进行调整。根据美国官方的统计,美国有8000万人的收入由CPI和各种法规决定,细分为:4780万社保受益人,410万军人和联邦公务员及退休人员,2240万领取贫困救济的人,2670万享受营养午餐的学生(以上人员有交叉)。从1985年开始,美国还根据CPI确定联邦个税的征收政策。

美国公务员的工资每年都有年度微调,其标准就是依据劳工部公布的私企工资成本指数(ECI)。实际上,工资成本指数就是CPI在劳动力价格变化上的表现,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是实际工资,随着物价上涨名义工资也必然上调。美国私企工资成本指数的统计就是根据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CPI-U)得到的不变美元(如图1),在1991-2010年的20年间,美国的私企工资成本指数几乎一直高于CPI.

法国公务员的工资也紧盯CPI.法国公务员按不同级别档次规定工资“点”,最高为812“点”,最低为217点。从这个“点”可以看出,法国公务员的工资差约为3.7倍。法国会每年根据CPI确定一个工资系数,用工资“点”乘以工资系数,得出各职级公务员的工资,只要知道一个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就知道他的工资“点”,包括总统在内的所有公务员的工资完全透明。根据法国官方的统计局数据,2007年,法国全国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31093欧元,工业为33111欧元,政府公务员32884欧元,服务业为31835欧元,

商业28592欧元,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业28125欧元,建筑业27224欧元,熟练工人24359欧元,总统101488欧元。

工资,可用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来衡量。以货币表现的工资就是名义工资,把名义工资换算成购买力就是实际工资。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更关注实际工资,也就是用拿到手的钱所能购买多少生活资料。马克思曾对此给予精辟的论述:“我们谈论劳动能力时,绝不能撇开必须的生活资料。换句话说,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由劳动力的价值表现出来”。

众所周知,人所具有的劳动能力并不是终生的,年幼时不具备劳动能力,年老时则丧失劳动能力。所以,人类只有通过繁衍,才能保障社会上所有经济活动的劳动力总供给。为此,工资必须能够负担得起家庭的生活资料。同时,劳动力的产生需要教育培训,为维持劳动力的连续产出,劳动者本身还需要医疗保健。所以,教育和医疗费用也要分摊到工资里去。如此分析,要想保持一个经济体有持续的、充足的、有活力的、高质量的劳动力供给,就必须给劳动者足够的实际工资,满足他们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需求。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工资调整时参照CPI,不但符合马克思的工资理论要求,也在实践中被一些国家所运用。中国在进行工资调整时,也应将CPI作为一个主要参数,根据CPI上涨情况,适时调整工资,避免劳动者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实际工资,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应与国内生产总值挂钩

工资与CPI挂钩是为了维持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不至于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也就是让劳动力保值,但它却无法反映劳动者分享社会财富的比例。要想让劳动者的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还必须引用另一个工资调整的参数——国内生产总值(以下简称GDP)。

工资与GDP挂钩是表达劳动者的相对工资,也就是相对于资本收益的工资。假如GDP增长了10%,工资却仅增长了5%,虽然名义工资或实际工资有所增长,但却没有依照与资本利润相同的增幅增长,相对工资实际是下降了,也就是说,劳动者分到的社会财富的比例下降了,这是中国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主要根源之一。新华网2011年2月10日的一篇报道显示,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1990年为53.4%,1995年为52.8%,2000年为51.4%,2006年为40.61%,2007年为39.74%,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总体上是逐年下降的。

根据经合组织发布的数据,2009年该组织24个国家全年满勤平均工资(平均小时工资与全年满勤工作小时数的积)是人均GDP的101%,对一个勤劳的劳动者来说,在一年的劳动中按正常的节假日休息,不请事假,则他的工资与他所在国家的人均GDP大致相等。

根据国家统计局同期发布的报告,2009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35353亿元,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33474万人,人均GDP为25125元。如果按照经合组织国家劳动者全勤报

酬占人均GDP的101%的比重,中国一个勤勉的劳动者,一年的满勤工资应为25376元。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2009年世界平均最低工资为人均GDP的60%,那么中国的最低工资应该是15075元,也就是每月1256元。

马克思曾多次论述最低工资。他认为,最低工资必须能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1.维持劳动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2.用新工人替代老工人的费用;3.劳动者本身的教育费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法律形式规定最低工资,而且根据CPI的变化,随时调整最低工资,如法国在1980-2009年的30年期间,曾58次调整最低工资,几乎是平均每年调整两次。

之所以要规定最低工资,是因为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工资收入来购买生活资料。在工资集体谈判中,劳动者总是处于弱势,企业主则处于强势,大多数情况下是工人妥协。因为劳动者没有工资收入,无法维持长久的生计,而生产资料占有者即使长期停工也可以依靠积累的.资本继续生活下去。马克思在论述工人阶级与资本家的角色关系时生动地描述道:“原来的货币占有者,现在摇身一变,成了资本家,在前面趾高气扬地走着,而劳动力的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其后跟随。一个是目空一切,得意洋洋,一心琢磨着发财;一个是战战兢兢,不敢靠前,就像到集市上出卖自己的皮一样,除了遭受蹂躏外没任何指望”。

所以,国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就要在满足劳动者生理需求的同时,满足他的社会需求,这是对任何一个文明、道德社会的起码要求。

 应与劳动质量和劳动强度挂钩

我们讲分配公平,绝不是搞绝对平均主义,而是要体现宪法所讲的“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由于劳动者个体的差异,同等量的劳动产出值并不一定相等,受过专门培训的劳动者技能熟练,劳动生产率就高些,能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按照马克思的相对工资理论,创造更多价值的工人领取较高的工资也属于分配公平。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与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按劳分配”,即“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马克思也承认劳动力价值的差异性,并指出教育是引起这种差异的因素之一。所以,对那些因接受教育培训而延迟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来说,当他们学有所成,进入劳动力市场后其劳动力的价值必然要比没有接受过此种培训的人要高,但这种差异也仅限于补偿前者的为接受教育培训所投入的费用和因接受教育培训所延误的劳动时间,总体差别并不会明显拉开。例如,挪威2008年各学历段平均月工资为(已将挪威克朗换算成人民币元):持初等文凭的职工32760元/月,持中等文凭的职工38610元/月,持大学文凭的职工45630元/月,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职工56160元/月,最高学历工资与最低学历工资比值仅为1.7.

从商品的市场供求关系可知,稀缺劳动力的工资自然会高,过剩劳动力的工资当然会降低。另一方面,根据人的“趋利避害”本性,如果一个行业吸引的劳动力过多,说明这个行业的工资过高;反之,如果一个行业吸引的劳动力不足,说明这个行业的工资过低。现在的“公务员热”正是这一现象的缩影。千军万马争抢公务员职位,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公务员的工资福利过高这一问题。

劳动强度或危险性大的工种的工资也应较普通工种的工资高,这是因为前者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损害大,而使劳动者可能会过早地退出劳动力市场或死亡。因此,这就要对他们自己的未来生活和所抚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给予弥补。换言之,对劳动强度或危险性大的工种给予较高的工资,无非是劳动储蓄,以备丧失劳动能力时仍能养家糊口。例如,希腊码头工人每年领14个月的工资,每月1万欧元,工资标准与部长相当。

中国农民工工作量是公务员的3倍,而收入仅是公务员的1/4,为了能够购买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他们不得不加班加点。根据《环球网》的报道,富士康工人每月加班都大约在100小时左右,有时竟达140小时。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之长、工作强度之大,可见一斑。

马克思早就论证了劳动量与工资的辩证关系:“劳动力价格越低,工人为了确保得到那点可怜的工资就必须付出更大的劳动量,或者说更长的工作日。劳动力价格低廉必然刺激劳动时间的延长”。所以,对那些在艰苦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对那些大体力劳动的劳动者,对那些冒着生命危险工作的劳动者,对那些到外地打工的劳动者,必须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弥补他们对身体健康的损害和正常家庭生活的损失。

 应与《工资法》挂钩

目前的收入分配不公现象,并非是由劳动者本身造成的,而是由社会造成的。一些劳动者得不到良好的教育培训,并非个人原因,而是很多不公平的因素使然。例如,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使高考考生的入

分数线相差悬殊,同一张考卷同样的考分,在北京等直辖市可以上重点高校,在一些省份可能只勉强上大专。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使勤奋学习的学生进入劳动力市场就失去了本来应该具有的优越竞争条件。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认为,法律制度是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为此,各国都用法律规范劳动力市场,调整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劳动者之间以及雇主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美国1938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就规定了联邦最低工资,1935年的《国家劳资关系法》规定,雇员有权参加劳工组织,进行集体协议和参加统一行动。

一些媒体经常报道新加坡公务员工资如何之高,其实,新加坡所有公务员的工资是有法可依的。新加坡早在1994年就用法律形式规范、约束了公务员的工资,其基本指导思想是,公务员工资参照劳动力市场制定,高官的工资要和国民收入挂钩,规定部长工资是全国48个薪水最高的银行家、律师、会计师、工程师和企业总裁的中线工资的2/3,其他级别的公务员工资也参照相应的标准制定。所以,新加坡公职人员的工资不会超过私营企业,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分别是私营企业的88%和85%,公务员工资并不比筑路工人的工资高。

其实,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工资差别并不会过大,中国工资差距大多是由“双轨制”造成的:普通工人的工资由市场决定,可公职人员的工资由自己来定。我在近期出版的《85%的人应该涨工资》一书中已提出:中国公务员工资是最低工资的6倍,世界平均值为2倍;国企高管工资是最低工资的98倍,世界平均为5倍。中国收入分配制度尚处于无序状态,各部门、各行业的人都说自己的工资低,公务员之间比工资,国企垄断行业职工之间比工资,教师之间比工资……这样比,越比收入分配差距越大,问题就出在中国没有一部《工资法》,把所有劳动者的工资纳入一个系统内进行调节。政府虽然发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但这些都是部门规章和建议,缺乏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执行中随意性较大。

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难点,就在于一部分人存在的“特权思想”。公务员给自己涨工资,国有垄断企业紧跟其后,公务员不甘心落后,又是新一轮的涨薪。政府机关与国有垄断企业进行涨薪竞赛,才造成中国行业工资差如此之大,普通劳动者深受其害,城乡居民总体生活满意度下降的原因也多源于此。

中国有近8亿劳动者,这么大的劳动力市场,要想理顺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职别的工资关系,没有一部《工资法》是很难实现的。所以,国家应该尽早出台相关法律,让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与法律挂钩。通过《工资法》,建立起一系列的工资制度。我认为,以下十项内容应该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1.同工同酬制度。公务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私营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工资必须保持相同的工资标准。

2.最低工资和封顶工资制度。国家需规定最低工资制度,同时,对公职人员规定最高工资,任何公职人员所有报酬之和不得超过封顶工资。

3.可比性工资制度。所有劳动者的工资可与人均GDP、最低工资和全国所有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比较。与人均GDP比较,解释劳动力的价值;与最低工资比较,解释分配公平状况;与人均工资比较,解释自己所处的收入阶层。

4.工资分级制度。全国实行统一的工资分级制度,公务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各行业、各岗位的工资均以同一工资分级表发放。

5.利益回避制度。公职人员的工资标准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6.工资透明制度。公务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一定要透明,为便于监督,必须保证任何公民可随时通过网络等媒体,查验任何公务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

7.工资增幅与CPI、GDP和劳动强度挂钩。

8.个税和社保等基金代缴制度。发放工资时,个税、社保等各种基金可由雇主代缴,但须为雇员出示证明。全国劳动者在享受政府补贴的住房公积金等各种基金上必须执行相同的标准,废除养老金“双轨制”,任何福利性补贴须遵守弱势群体优先的原则。

9.恶意拖欠工资惩罚制度。雇主拖欠雇员工资,根据拖欠多少和时间长短,进行罚款和判处刑罚。

10.工资委员会制度。工资委员会委员应由政府、企业、职工和社会学者组成。工资委员会制定工资分级表和调整系数,并把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提交人大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