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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应急预案15篇

栏目: 工作方案 / 发布于: / 人气:1.28W

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没准儿会出现一些突发事故,为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把损失降到最低,预先制定应急预案是必不可少的。应急预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水污染应急预案,欢迎大家分享。

水污染应急预案15篇

水污染应急预案1

为提高我院预防和控制突发学院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学院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突发学校饮用水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发学院饮用水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具体措施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饮用水,做好每年两次水处理设备的检测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成立学院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院的`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三、组织管理

饮用水污染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

组长:周志进负责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工作。

副组长:张强负责污染情况的报告工作。

组员:张冲元负责污染情况的报告和饮用水的切换工作。

蔡付豪负责污染情况的监测和检查饮用水的工作。

1、报告制度

院区水源一旦受到污染,由蔡付豪及时向后保处负责人张强或副院长周志进汇报。张强负责向教委和卫生防疫监督所报告。

2、现场保护和水源处理

保护好水源现场,请新区卫生防疫监督所及时提取水样。将污染水源彻底放尽,停止饮用。

3、指挥协调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成员要各施其职,各负其责,指挥校区师生员工协调作好校区水源污染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突发事件预防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应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饮用水卫生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增加学校卫生设施投入,切实改善学院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3、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4、加强饮用水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落实好教育课,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突发性的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饮用水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保障措施

1、组织机构保障

学校成立突发饮用水污染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学校卫生室,具体负责突发饮用水污染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预防与控制工作。

2、人力资源保障

学校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配齐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应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组织的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熟悉突发饮用水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知识,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3、财力和物资保障

学校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为突发饮用水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

水污染应急预案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事件危机。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市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乐清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包括淡溪水库水源地、十八玍水库(含仰根水库)水源地、钟前水库水源地、白石水库水源地(备用水源)、福溪水库水源地(备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主要包括:

(1)化学性污染;

(2)水华(藻类)污染;

(3)人为破坏的污染;

(4)其他污染事故(包括工业、农业、生活、交通事故引发的污染事故等);

(5)自然灾害。

1.4 分级标准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将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V级)四个等级。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4.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1.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重大(Ⅱ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淡溪水库取水中断的;

(5)饮用水水源地内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9个/升以上,或发生水华面积占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150ug/L以上);

(6)剧毒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1.4.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较大(Ⅲ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十八玍水库(含仰根水库)、钟前水库取水中断的;

(5)饮用水水源地内部分水域发生“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以上109个/升以下,或发生水华面积占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的1/10以上1/5以下,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100ug/L以上150ug/L以下)。

(6)危险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1.4.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一般(Ⅳ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白石水库、福溪水库及其他乡镇级以下饮用水水源地发生取水中断的;

(5)饮用水水源地内发生较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7个/升以、108个/升以下,或发生水华面积占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的1/20以上1/10以下,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50ug/L以上、100ug/L以下);

(6)危险废物直接进入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7)其他应认定为Ⅳ级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注: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技术组组成。

2.1 领导机构

建立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应急办主任和市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供水集团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平时设在市环保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市环保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市领导小组及时转为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办公室职责:执行市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对各单位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承担编制、评估、修订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组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现场工作小组;办理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处理和案件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水污染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道路交通的通畅。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群众应急生活救助工作,核查上报相关信息;负责应急救援款物接收、管理和分配并监督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物资的运输调控,配合维持饮用水水源地相关交通秩序,参与因车辆倾倒事故引起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水库运维管理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参与分析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和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市农业局(林业局):参与由农药、化肥、畜禽养殖、动物疫病以及由森林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森林火灾、野生动物疫病等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卫计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应急监测;分析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提出处理处置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做出处罚;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配合做好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供水中断过程中的应急供水工作。

市供水集团:负责组织下属水厂水质安全日常巡查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筹备、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相关工作。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2.4 应急工作机构

市领导小组按需转为指挥部后,其下同时成立应急监测组、新闻宣传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专家技术组6个现场工作小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计局等部门、属地政府和有关自来水厂联合组成应急监测组,主要通过对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质情况监测及水厂水质监测为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主要通过把握全市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报、预警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应急处置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农业局(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供水集团和属地政府等组成,主要通过分析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确定污染源,提出处置意见,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处置工作;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做出处罚;通过合理水源调度,确保供水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供电局和属地政府组成,主要通过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调度以及电力供应、通信畅通的保障为应急和后期处理提供物资和能源支撑。

善后处置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农业局(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和属地政府等组成,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工作,消除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带来的影响。善后处置的具体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

专家技术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需要聘请饮用水安全危机的应急处置专家成立专家技术组,主要通过对事件原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为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提供帮助,并指导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工作评价、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3.1.1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隐患排查

环保等部门会同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负责对库区及集水区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开展普查,掌握、筛选和确定对环境构成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定期开展对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厂区储运、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收集、处理、排放等重点环节的事故隐患排查,结合重点污染源对饮用水源的影响程度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对居民集中区、溪流沿岸农业、林业、畜禽养殖业、渔业生产污染事故隐患和乡镇企业、饮用水源周边危化品运输单位及车辆建立应急信息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3.1.2 完善库区周边道路应急设施

库区周边道路按规定要求建设防护栏、溢流沟、沉淀池等必要的污染防护设施。根据地形地势在库区道路两侧合理布置排水沟,并每隔一定距离设置集水沉淀池,该沉淀池一方面用于收集日常初期雨水进行适当沉淀以减少泥沙和污染物进入水库,另一方面可作为危险品运输车辆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储存池。穿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桥梁应设置桥面径流收集设施和应急池,严防发生事故时污染物流入饮用水水源地。

3.2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3.2.1 预警系统建设

(1)监测预警

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应当设立饮用水源安全巡查员岗位,定期在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巡查。充分利用省、市各级环境监测网络资源,联合环保、水利、供水、卫生等部门监测体系,建立水源地监测预警系统。加强环保、水利、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在线监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加强饮用水源取水口和自来水出水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趋势评估和风险评估等工作,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市领导小组。

(2)生物毒性预警

加强生物毒性监测预警。在主要河道或水源地安装在线生物毒性预警监控设备,或利用敏感指示生物实现生物预警,全面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的变化。

(3)环境监管预警

环保部门应充分利用环境监察等日常监管信息,进行监管预警。环境监管信息包括风险源现场监察、12345 政务服务热线环境投诉举报、网络举报、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等。

3.2.2 预警信息研判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研判制度,结合水源地特点制定预警标准,实施分级预警。建立预警研判模板,对来自各方面的预警信息汇总研判。建立预警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异常第一时间进行监察和监测核实。

3.3 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 预警发布

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件预警信息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由市政府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

3.3.3 预警相应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立即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组织对饮用水源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

(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

(7)调集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果断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危害,全力控制事态。不明污染源头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立即开展污染来源排查,通过特征污染物筛查、风险源现场调查、重点监测、逆向溯源等方式,尽快确定污染来源,责成责任单位立即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报告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4.2 信息报告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以及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环保部门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市委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4.3 分级响应

4.3.1 分级响应原则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市政府为处置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同级别、性质和影响程度,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4.3.2 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接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市环保局立即分析其严重程度;根据其建议,由市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

(2)预案启动后,市领导小组立即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提出处置的对策意见并部署实施,落实人员分组和职责分工。必要时在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

(3)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各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处置具体行动方案,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保持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

(5)在应急处置中需跨区域调配应急物资、救援队伍的,由市领导小组集中统一调配。

(6)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市际边界时,经市政府同意后,通报相邻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7)当事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3.3 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接到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市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市领导小组转为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并报告上级政府。

(2)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开展处置的情况与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并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基本处置程序

4.4.1 现场控制

市指挥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到达现场后,立即对现场进行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如遇有装载有毒的化学品的车辆在水库内翻车并泄漏进入水体、藻类水华暴发、大量动物死尸时,应立即通知供水单位停止对库区水源的取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

4.4.2 现场调查和监测

(1)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寻找污染源,通过对事件现场的监测、拍照、摄像、录音及个案分析,全面掌握事件现场的特点,根据各方面因素,寻找因果关系,做好现场调查记录。

(2)应急监测组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

(3)通过现场调查和监测了解事件基本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污染来源、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人群数量及分布、饮用水源周边人口分布以及事件发生后先期处置情况。

(4)形成初步判断,确定污染物种类。

(5)专家技术组根据监测结果,利用污染物扩散预测软件平台对事件影响进行预测评估,确定事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

(6)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市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制订应急处置具体行动方案。

4.4.3 应急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具体行动方案,现场指挥部分工为若干个救援专业小组,迅速采取断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项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污染扩散。

(1)应急处置组应首先查明基本情况(污染物种类、数量、泄漏源头、扩散范围、主要危害等),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选择采取隔离、堵漏、转移、吸附围拦、打捞、扰动、氧化、沉淀、投加菌群、消毒、引流等方法进行处置,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2)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现场监测工作,根据泄漏和扩散情况以及发展态势,并综合考虑溪流、沟渠分布,判断扩散方向和速度,在各关键控制点开展水质、土壤、大气采样监测,跟踪水质变化情况,作为市指挥部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向市指挥部建议设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并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向社会发布。

(3)应急处置组实施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护高危人群等措施,保护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若为化学品车辆泄漏事故,应迅速处置事故车辆,组织人员疏散,在事故现场划定隔离区域,并设立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同时在水库或溪流的污染区岸边设置警示标志,防止附近村民误饮污染水和捞食死鱼、动物死尸。

(4)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监测组反馈的信息和市指挥部发布的指令,随时准备执行开放闸作业,控制污染水外流,如取水口水质受到污染,市指挥部应及时通知取水单位和联网各水厂采取应急措施,采取吸附、消毒、过滤消除等措施深度处理净化水质,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下游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5)后勤保障组到达后首先查明有无受伤或中毒人员,并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将伤势较重者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同时密切关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人员出现的不良反应,一旦发现及时检查医治。

(6)应急处置组根据事态发展和市指挥部要求,负责对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对全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和备用水源进行统一调配,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限制直至关闭工业用水,优先保证居民生活及主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并合理调配洒水车、消防车等车辆为居民送水;对取用井水等自备水源单位的供水,加强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商务、经贸等部门积极组织瓶装水的生产和供应,物价、市场管理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稳定物价,避免引起群众的恐慌。

(7)新闻宣传组根据市指挥部的意见向社会发布污染水源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并作社会动员,防止恐慌,必要时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及时做好应急储水工作,开展节水知识宣传。当有不良舆情扩散传播时,要及时发布正面宣传报道,安抚群众恐慌心理。在让社会知晓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下,联合公安等部门对散布网络不利舆情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对别有用心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进行处罚,控制网络不利舆情扩散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4.4.4 污染跟踪

在应急过程中,应急监测组开展污染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报告一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污染消失,警报解除。市指挥部会同专家技术组根据相应的污染跟踪结果及时调整应急措施,下达应急指令。

4.4.5 调查取证

市指挥部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4.5 现场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程序,确保防护自身安全。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市指挥部组织做好现场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要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应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并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必要时可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 应急响应终止

4.6.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行动: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饮用水源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现场救援队伍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4.6.3 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市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和水源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 事件通报

(1)由于饮用水源监测涉及环保、水利以及取水单位等多个部门,各单位监测重点、内容以及监测断面不同,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根据事件内容和程度及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进行核实。

(2)市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通报情况。

(3)接到相邻区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通报时,市指挥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我市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4.7.2 信息发布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形式可采取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实施信息发布。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实施信息发布,或经授权由市指挥部实施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负责协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对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受损的设施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价,对现场及周边可能遭受污染场所的清理净化、废物的处理、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2 调查评估

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专家技术组,对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应急决策水平、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应急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形成报告后上报市政府和温州市环保局及相关主管部门;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调查。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装备保障

各相关应急部门要加强应急准备,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包括医疗救护仪器药品、个人防护装备、消防设施、堵漏器材、废水收集装置、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对一些不便自己储备的设备(物资),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落实民间调集征用的渠道,保证应急物资及时调集。

6.2 队伍保障

市环保局和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3 通信保障

有关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所需的通信保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各单位联络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培训

市环保局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

7.3 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与更新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 责任追究

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环保局承担,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污染应急预案3

一、指导思想: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件,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6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师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预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校园内的师生饮水突发污染事件。

三、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

组 长:公丕斌

副组长:胡守东韩新霞丁冠群李因迎

成 员:校委会成员及班主任

领导小组职责:

1、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同相关人员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学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学校成立师生饮水污染应急处理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协调指挥,包括:医疗救护组、信息组、接待组、后勤保障组等。要求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3、医疗救护组负责为中毒师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护,并在第一时间就近送至区级以上医院;信息组负责对内对外的联络汇报工作;接待组负责与家长的沟通协调安抚工作、与卫生防疫部门、医院、供货单位等的沟通协调等工作;后勤保障组负责污染事件后师生的用水、用餐等问题。

四、预警预防

1、可能引发师生饮水污染的原因:

由于学校向师生提供的饮用水的质量以及气温、消毒、存放和操作人员的健康、投毒等原因,稍有不慎极易发生饮水污染事件。

2、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1)学校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制订制度,落实措施,加强教育检查,责任到人。

(2)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无健康证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3)定期消毒、清洗,并记录备案。

五、处置流程:

一旦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立即报局办公室和局体卫艺科科,同时报区卫生监督所,学校应立即把患者送往区级以上医院救治。

2、学校主要领导要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情况,制订有效措施,具体落实人员分工。

3、学校保健老师要做好饮水中毒事件的专册登记,统计好患病师生的具体情况(包括:班级、人数、发病日期、主要症状、就医情况等),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监所进行调查。

4、听从区卫监所和专业部门的.专业指导。

5、积极认真做好学生家长的工作,争取家长的谅解。

六、责任追究

在师生饮水污染事件发生、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疏于管理或玩忽职守,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污染应急预案4

1 预案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通过编制《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水源地应急预案),主要为应对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控制、保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案,保证在发生污染事件以及其它事关水源地安全的事件时,供给的水量和水质得到基本保证,不因发生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造成大范围的供水影响和供水安全,使突发事件处于可控状态,保证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急措施能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轻水源地突发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xx.1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xx.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xx.6.10修正,20xx.9.1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次修订,20xx年9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xx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次修订);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xx.12.7修正);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xx.12.22修正);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xx.5.1);

(10)《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xx.3.1);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xx.6.5);

(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20xx.5.1);

(1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xx.6.1)。

1.2.2 有关预案、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第34号令,20xx.12.29);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xx.1.8);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xx.1.22);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xx);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xx);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xx);

(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xx);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xx〕113号);

(1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xx〕93号);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xx〕50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xx〕34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xx〕4号);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xx〕9号);

(15)《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环办应急〔20xx〕17号);

(1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xx年第1号);

(17)《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应急〔20xx〕5号);

(18)《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xx〕150号;

(19)《安徽省水功能区划》;

(20)《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xx]32号文,20xx.3.27);

(2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芜政秘〔20xx〕2号);

(22)《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芜政办秘〔20xx〕245号);

(23)《芜湖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4)《芜湖市通运输系统应急预案》;

(25)《芜湖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6)《镜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xx年12月8日);

(27)《芜湖市二水厂(杨家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xx年8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镜湖区境内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水污染的事件,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范围,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范围具体如下:

(1)芜湖市二水厂(杨家门)饮用水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保护区陆域右岸1km范围。

(2)镜湖区方村自来水厂饮用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保护区陆域1km范围。

(3)镜湖区天民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保护区陆域1km范围。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作为镜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镜湖区境内3个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执行主体为镜湖区人民政府。本预案在《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镜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下,与芜湖市其他各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衔接工作。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交通突发事故等突发事件,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产生影响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应与《芜湖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芜湖市交通运输系统应急预案》平行联动、相互衔接,共同协作、互相通报突发事件进展及处理处置情况等信息。当发生跨行政区域水源污染事故时应及时上报芜湖市人民政府,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下,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除此之外,在与有关单位的应急预案衔接方面,与饮用水水源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及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预案上下联动、相互衔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系统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的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和应急资源状况,逐一梳理明确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应急流程和任务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

(2)针对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环境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3)协调性原则。水源地应急预案,应作为镜湖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源地应急预案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机衔接。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主要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组成。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主要包括以下单位:应急管理、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供水单位、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宣传、相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

考虑到水源地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一般情况下,由镜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内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领导、组成部门、职责分工和日常应急管理职责见附件1。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根据不同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的,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镜湖区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长。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还包括请求支援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应急职责如下。

2.4.1 应急处置组

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应急管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公安分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镜湖区城市管理局、供水单位等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以及熟悉水源地情况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4)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5)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6)协调公安、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4.2 应急监测组

组成:为应急监测机构,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水厂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2)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2.4.3 应急供水保障组

组成:为供水保障机构,由镜湖公安分局、镜湖区财政局、镜湖区应急管理局、镜湖区消防救援大队、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疾控中心、镜湖区住建交通局、供水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4)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4.4 应急物资保障组

组成:为后勤保障机构,由镜湖区应急管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财政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等负责管理应急物资的部门或单位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2.4.5 应急专家组

组成:为技术支撑机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生态环境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依托芜湖市应急专家库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4.6 综合组

组成:为综合协调机构,熟悉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方面,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委宣传部、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和镜湖区政府办等单位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水源地应急预案所有参与应急指挥、协调活动的负责人姓名、所处部门、职务和联系电话详见附件,期间如有人员变化应及时更新。

2.5 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当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态发生情况,决定是否上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请求帮助和支援。外部应急救援力量主要为长江芜湖市海事局、周边市级人民政府。

2.6 具体要求

2.6.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人员组成要求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同时担任。协调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水源地管理或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日常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水源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期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和要求。专项工作组由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供水单位、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执法监督、宣传等有关部门负责应急管理或水源地管理的工作人员组成。

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出的所有参与应急指挥、协调活动的负责人姓名、所处部门、职务和联系电话,期间如有人员变化需及时更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人员均以AB角制度建立,各重要岗位均有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需要,共设立6个应急工作组,分别为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要求

(1)总指挥职责要求

日常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各项要求;

②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③指导加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④协调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应急职责:

①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③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④研判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⑤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副总指挥职责要求

日常职责:

①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②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③指导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职责:

①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③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④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⑤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⑥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⑦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3)协调办公室职责要求

日常职责:

①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②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③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职责:

①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②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③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④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4)专项工作组职责要求

镜湖公安分局:查处导致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镜湖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镜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镜湖区住建交通局:负责水厂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水质异常信息。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水厂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镜湖区卫健委: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镜湖区城管局、镜湖区环卫所:参与在供水区域发生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镜湖区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协助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协助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

相关属地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本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日常保护与监管,发现水质异常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办及相关部门报告。在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区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现场处置工作;配合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群众投入救援和应急工作。

(5)各街道应急小组职责及与指挥机构的关系

本次预案明确各街道应急小组(包括街道工作人员及自来水厂工作人员,详见各街道应急小组名单)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得知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并同时上报镜湖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②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由于距离事发地较近,街道应急小组负责前期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围堵、截流、疏散人员、报告相关单位等工作),并在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到达后,听从指挥部的指令,并配合应急处置组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③自来水厂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部分依托自来水厂,部分依托应急管理及生态环境部门物资,另补充购买必要应急物资),以便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应急物资调动迅速、便利;

④街道应急小组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使各应急小组成员熟悉自己的职责和任务,让周边工业企业及群众从中感受到应急救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学习到有用的救援知识。

各街道应急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在得知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上报镜湖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并在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到达之前负责前期处理工作,在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到达后,听从指挥部的指令,并配合应急处置组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2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镜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发生污染事件时,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后,通过信息核实,判断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应及时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镜湖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区长为总指挥、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为副总指挥(特殊情况,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可以委托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根据不同水污染事件,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展开行动。

(2)负责应急准备、预警发布、预警级别调整、预警解除等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应急响应

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应明确信息收集和研判的责任单位、过程和具体要求。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包括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镜湖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以及供水单位等部门,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上报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办公室。

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收集范围与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一致,即为各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根据本项目特点,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信息收集:

(1)区生态环境分局、供水单位、水利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相关热线、网络、群众举报等途径获取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信息。

(3)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通过镜湖区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信息研判是指运用科学严谨的研究方法,对各种信息线索、零散脱节信息进行深度加工整理与关联,产生一个预测性或判定性结果的过程。信息研判主要包括对信息的真伪断定和风险评估两方面。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应急指挥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镜湖区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的镜湖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以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措施。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为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③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1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为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③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④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⑤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⑥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发布流程:协调办公室根据收集报告信息,通过核实、研判,确定可能或已经发生饮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通过会商,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启动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预警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咨询电话、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发布途径: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警报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和人员。预警信息可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发布:

(1)通过已建立的区人民政府工作网络,以文件传真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和相关街道办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区政府或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微博等发布预警信息。

(3)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由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的对象:预警发布对象应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2.5 预警行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后,进入预警状态,应采取以下预警行动: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还应启动应急措施。

3.2.5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预警解除的条件。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报告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均有及时上报的权利和责任。

①当在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时,发现人员立即报告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办公室;

②区应急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或信息后,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③区应急协调办公室确认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综合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预警信息,并立即报告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镜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水局、区卫健委、供水单位等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交通运输(遇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农业农村(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橙色预警级别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并上报镜湖区人民政府和芜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初步认定为红色预警级别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部门报告。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情形无法判明等级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镜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红色预警级别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④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镜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区域共同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形成联动机制。

(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发现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应启动橙色、红色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同时向芜湖市人民政府及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①初报。应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③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核实和水质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判断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的危害。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的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的生态环境、水利、卫健、供水单位等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加密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应急监测支援。镜湖区应急监测组主要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镜湖区卫健委、供水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规范

监测工作中涉及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时段、采样方法、化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数据统计等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的环境标准要求进行。

(2)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3)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4)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

应急监测通常采集瞬时样品,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采样量还应满足留样要求。污染发生后,应首先采集污染源样品,注意采样点代表性。具体采样方法及采样量可参照HJ/T191、HJ/T164、HJ/T194、HJ/T193、HJ/T55 和HJ/T166 等。

采样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事故发生地点具体情况,迅速划定采样、控制区域,按布点方法进行布点,确定采样断面。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故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环境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

现场采样记录也是应急监测采样时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它是突发环境应急监测的第一手资料,必须如实记录并在现场完成,内容全面,可充分利用常规例行监测表格进行规范记录,至少应包括如下信息: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污染事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②现场示意图,如有必要对采样断面及周围情况进行现场录像和拍照,特别注明采样断面所在位置的标志性特征物如建筑物、桥梁等名称。

③监测实施方案,包括监测项目(如可能)、采样断面(点位)、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

④事故发生现场描述及事故发生的原因。

⑤必要的水文气象参数(如水温、水流流向、流量、气温、气压、风向、风速等)。

⑥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称、流失量及影响范围(程度);如有可能,简要说明污染物的有害特性。

⑦尽可能收集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相关的其他信息,如盛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标签等信息,尤其是外文标签等信息,以便核对。

⑧采样人员及校核人员的签名。

(5)监测项目

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6)分析方法

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为迅速查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或名称)、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在已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实验室现有的分析方法进行鉴别、确认。为快速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首先可采用如下的快速监测方法:

①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的监测方法。

②现有的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系统等在用的监测方法。

③现行实验室分析方法。

(7)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8)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应急监测过程应实施质量控制,用于监测的各种计量器具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检定,并在检定周期内进行期间核查,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实验用水要符合分析方法要求,试剂和实验辅助材料要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实验室采购服务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实验室环境条件应满足分析方法要求,需控制温湿度等条件的实验室要配备相应设备,监控并记录环境条件;应急监测报告应完整。

(9)污染跟踪

应急响应小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加强监测,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提高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污染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3.5.3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应急监测组的住建、农业农村水务局、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与保障实施方案;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3.5.4 应急监测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监测与评估结果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制定和调整下一步应急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应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地表水水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应急处置组应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先期处置、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1)先期处置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①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③通知相应的自来水厂 、所在地街道办、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和镜湖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④服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3)应急污染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①现场应急指挥部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咨询组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②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急处置组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并衔接启动《镜湖区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供水部门通过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③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④当发生供水应急状态时,紧急切断部分管路,实行区域间歇性供水;

⑤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⑥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⑦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⑧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3.7.2 供水安全保障

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并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应急供水保障组应随时掌握供水单位的应急监测能力和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应急供水保障组应配合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供水启动时间、备用水源启动时间等。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1)事件所在地镜湖区人民政府、区农水局、区住交局按照应急预案,通知水厂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

(2)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制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从上游或备用水源地紧急调用水源,改路供水;用水量大的生产、服务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要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3)节约用水,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首先保证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对高耗水工矿企业、洗车、洗浴中心及其它服务行业实施限量供水,并号召城区居民实施节水,对于缺水率较大的部分区域可启动自备水源,并加强供水协调调度。

(4)水源调度。当启动红色预警时,供水单位应及时停止取水以及供水,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通过芜湖市其他水厂供水设施或依托芜湖市备用水源保障居民用水。供水单位的应急监测能力、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启动时间、备用水源启动时间等情况见下表。本次预案应急监测依靠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水厂不具备应急监测能力。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根据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清单应包括物资、装备和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还应明确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根据现场调查,现有应急物资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负责物资调集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等信息详见第二部分的应急资源调查章节。

根据现有物资储备情况,还需储备完善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1)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5·24”要求(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解除群众的思想疑虑,防止各种谣言的传播。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持续做好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媒体、公众提出的问题或质疑,及时调查核实并公布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3)镜湖区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镜湖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除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信息。同时,区委宣传部应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的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

3.10 响应终止

3.10.1 响应终止的条件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3)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根据生态环境、卫健部门的监测结果,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达到“水源地威胁解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的响应终止的必要条件。

(4)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10.2 响应终止的程序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的应急处置组组织专家咨询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批准。

(2)现场应急处置组接到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应急监测组应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3.10.3 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单位查找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的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工作进行汇总、总结,上报区政府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的应急指挥部。

(3)应急过程评价,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的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 后期工作

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内容。

4.1 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还应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特点和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定期采取监测措施,供水单位严格监视取水口的水样指标,严格监管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期污染防控措施,确实落实到各责任部门、涉事企业单位及个人,如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 事件调查

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后,应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配合对一般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应配合芜湖市人民政府对较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组织调查,配合安徽省政府对重大、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组织调查。

4.3 损害评估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对污染区的清理、污染物的处置、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措施,并指导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态恢复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指出下一步需要整改的工作和本预案需修改的内容,编制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应根据事件等级红色和橙色,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20天和10天内完成。

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事件原因、过程及后果(包括伤亡、经济损失、影响);

(3)分析、评估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结论、主要经验教训,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4.4 事件总结

综合评估结束后,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全面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对整个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检验报告、信息分析、决策记录、执法文书、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并形成书面材料。

4.5 善后处置

(1)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和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2)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牵头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造成的伤害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做好安民、安抚、社会救助、理赔等工作。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3)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危机过后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4)受灾居民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民政局、供水公司等单位要迅速设立饮用水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日常生活用水的安置工作。卫健部门要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工作。各专业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规程,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收集处理工作。有关现场清理和处理工作,应根据专家对灾害事故的性质和传播范围等进行认定,由公安、卫健、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设立警戒哨,划定警戒范围,由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采取相应的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有关专业部门应继续对现场情况进行监控,根据专家评估结论,再进行解除警戒。

(5)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组织继续跟踪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工作。

5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部分,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经费保障及其他保障等内容。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具有获取与饮用水水源有关信息的权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保通讯畅通,指挥部办公室要保持值班电话全天有人接听,并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在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应急指挥、现场工作人员、各协作单位、各相关部门在相互联络中应视具体通讯情况,遵循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选择使用各种通信设备。如:台式电话、高频无线电话、对讲机等通信设备。

专项工作组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及时有效地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2 应急队伍保障

由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卫健、水利等部门,组建起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并形成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证环境恢复和用水安全。

(1)宣传

镜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饮用水源保护科普宣传,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政策法规、水源污染事件预防与避险常识的宣传工作,编印、发放水源保护的宣传资料,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爱护意识。

(2)培训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应加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培训周期为1次/年。

(3)演练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集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实战能力。

演练的主要内容:现场环境状况的快速测定,污染源的应急处置,备用水源的应急启用,中毒人员和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

演练周期:根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演练。

5.3 应急物资保障

镜湖区人民政府要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由镜湖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区住交局、区农水局、各街道协助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区发改委负责建立事件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做好应急物质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根据时间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应急资源。

5.4 经费保障

镜湖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经费,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防范、应急设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生态环境、住建、卫健等部门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呈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对受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影响较大的非事故责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或救助。区财政局配合主管部门对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5.5 其他保障

5.5.1 交通运输保障

镜湖区住建交通局应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制定应急现场的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5.5.2 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镜湖区卫健委负责提供应急所需各类防护服、报警装置、防寒保暖、给氧等生命保障装备和医用急救箱,定期组织体检,保障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建立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5.5.3 治安保障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5.5.4 社会动员保障

镜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饮用水源保护科普宣传,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政策法规、水源污染事件预防与避险常识的宣传工作,编印、发放水源保护的宣传资料,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爱护意识。

5.5.5 人员安全保障

(1)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并向停水居民分发洁净水或桶装水。

(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5.6 应急资源的管理保障

建立和完善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通信网络和镜湖区环境应急物资库。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

加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5.5.7 技术保障

镜湖区人民政府应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组织相关专家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方法进行研究;注重引进饮用水源安全领域的先进技术,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指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使用的、需要明确规定并解释的词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镜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镜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实施,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预案实施前后,由镜湖区人民政府组织演练和修订。建立与其它部门的交流与联系,组织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救援活动,在出现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相互协作。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镜湖区人民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同时,随着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时进行预案的修订和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及时进行预案的修订:

(1)区域范围内企业类型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出现涉及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较大企业;

(2)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3)区域内危险风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发生变化的;

(4)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6.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水污染应急预案5

一、应急处理的负责组成人员

组长:组员:

二、具体职责分工

xx:负责水污染事故的上报及事故处理的全局指挥与人员调配。

xx:负责水源基本情况的'材料准备及协调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入户检查。

xx:负责现场水样抽检进行快速检测,配合有关部门找出水污染事故原因。

三、发现生活水受到污染的情况的处理办法

1、及时停水,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污染或可能污染供水系统清洗消毒工作。

2、及时向上级各部门通报事件的进展和新发现的问题。

四、污染事件防范措施

1、应急负责人员要经常督察供水运行人员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

2、发现供水设施设备的问题,尽快查出原因并修复和排除。

水污染应急预案6

为进一步健全校内安全防范机制,有效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保证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进行,学校特制订了饮用水卫生管理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学校成立饮用水卫生管理事件应急小组

组长:王怀亭 丁光顺

副组长:丛德华杨怀江

组员:李波 李龙 薛少臣 闫发增 王才亭 常学芹 柴寿修 安宝良 徐全健

二、饮用水污染预防措施

(一)按时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通报全校校园安全工作情况和传达上级有关指示。

(二)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机制。

(三)红外线报警装置能正常运行。

(四)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饮水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五)学校有专职人员负责学生的饮水安全。

(六)学校有专职人员负责对学校使用的制水、供水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七)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

三、饮用水污染紧急处理程序

(一)学校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封存污染源立即向校长室报告,在校长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二)由办公室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三)卫生室为第一集中病人的场所。卫生老师、总务处负责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将患者护送医院诊治。

(四)总务处负责保护现场,安排有关工作人员的集中待查和疏散其他的学生。

(五)团委书记、政教主任、级部主任、班主任负责学生情绪的安抚、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接待工作。

(六)教导处负责课程的临时调整,公共教室的调配工作。

(七)校长负责全校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协调。

(八)全组工作人员均有责任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并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水污染应急预案7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确保金山乡人民群众能够饮用上安全、优质、放心的自来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逐步建立乡、村(社区)信息联动传递及应急预警机制,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做好日常应急突发事件的宣传发动,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符合实际的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各相关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乡党委、政府发出应急指令,各级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二、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三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

(一)I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5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不含7000人,下同)或分散农户1万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死亡或50人以上8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5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二)II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不含5000人,下同)或分散农户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二)III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分散农户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三、应急预案体系

(一)应急机构及职责

一、水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与技术工作组

组长:胥渊(金山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贾萍(金山乡政府乡长)

成员:王培德(金山乡卫计办主任)

吴晏勇(金山乡卫生院院长)

马良武(金山乡水厂负责人)

向子昂乡卫生监督协管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技术服务组,办公室设在乡政府,贾萍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培德为副主任兼任技术服务组组长。

(1)领导小组职责:

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重大供水安全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②及时了解掌握本乡范围内重大供水安全事件情况,协调和组织实施供水应急措施;

③负责向县政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供水安全事件的准确地点、影响范围、程度及应急措施

④审定全乡各村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⑤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文、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负责村社区供水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组织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文、气象、环保、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技术服务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有潜在隐患的工程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媒体导向及新闻发布工作。

(3)技术服务组

技术服务组由水利设计、交通、建设、卫生、疾病预防等有关方面的技术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村民委员会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村成立相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村社区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地供水安全信处,及时向乡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协调本辖区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乡政府的抢险应急预案,供水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预防和预警

(一)监控机构

农技服务中心向子昂负责我乡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控、检查、预警工作,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4566003。多渠道获取全乡乡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各种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乡政府及县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供水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并随后补报详情。

五、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乡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乡党委、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技术处理;乡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县政府报告,并派出应急技术服务小组进行技术支持。

(二)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预案。

1.乡应急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省、市、县级工作组和乡政府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乡级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市、县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预案。

1.乡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服务组进行会商,做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县救灾办报告,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乡级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乡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县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备案。

(四)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预案。

1.应急事件发生后,乡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立即向县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县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事故处理完毕,由县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市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备案。

(五)应急处理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乡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水污染应急预案8

1总则

1.1凤河—龙河流域概况

凤河—龙河是跨京津冀三省(市)的重要流域,起源于北京市大兴区,全长175.38km(北京段长为89.33km、河北段长为46.94km、天津段长为39.11km)。龙河上游分为大龙河、小龙河,于大兴区白塔村东汇合,汇合后称龙河。凤河和龙河于天津市武清区大南宫村汇合,汇合后称龙凤河,流入永定河,最终汇入渤海。

凤河—龙河流域环境安全风险主要来自储油罐站、化学制造、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如发生生产安全、违法排污等事件,极可能造成凤河—龙河流域水体污染,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另外,通过凤河—龙河流域跨河桥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存在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可能。

为妥善处置凤河—龙河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增强联合应对能力,提高应急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京津冀水污染突发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合作协议》等有关规定,结合凤河—龙河流域环境安全风险分布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完善机制,联合管控。相关行政区域环保部门应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对凤河—龙河流域环境风险源的监控,定期组织联合排查,做到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整改、早消除,筑牢环境安全防线,提高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能力。

(2)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当凤河—龙河流域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在事发地属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属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合处置;各邻近相关行政区域环保部门按照《京津冀水污染突发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合作协议》的要求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在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要及时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在事发地属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应对。

(3)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凤河—龙河流域流经的各行政区域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按照就近调动、快速反应、迅速到达的原则,调动京津冀应急资源,实现现有应急资源共享使用的最大化,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有力保障。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凤河—龙河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专项预案,适用于凤河—龙河流域流经的行政区域发生的和经研判可能发生的跨界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当未发生跨界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启动属地相关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

事发地属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为应急处置的最高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属地相关部门和京津冀水污染突发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联防联控工作协调小组”)的应急处置行动。

联防联控工作协调小组在事发地属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挥环境应急专业处置行动,指挥员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

各级联防联控机制的日常机构设置在环保应急部门,负责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联合检查,开展应急演练等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联防联控机制的启动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组织实施。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凤河—龙河流域流经的各行政区域环保部门根据辖区内跨境断面和环境安全风险源分布情况,制定联合监测方案,联合组织环境监测,共享监测数据,提高流域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决策提供有力的科学支撑。

3.2预警

3.2.1预警与信息发布

凤河—龙河流域流经的行政区域环保部门要及时研判可能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根据事态发展趋势按属地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地区。

当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可能产生跨界污染时,由事发地属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发布预警信息。加强相关舆情监控,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2预警响应

(1)分析研判:及时收集、分析有关信息,组织开展污染源的调查,了解相关资料和发展态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组织开展分析评估工作。

(2)监测监控:加强环境监测,加密布置监测点位,增加监测频次,预测并监控水质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3)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和事态发展。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

(4)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3.2.3预警解除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由事发地属地人民政府宣布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通报

事发地属地人民政府接到凤河—龙河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污染源及污染的基本情况。按照事发地属地应急预案的要求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布置应急准备工作。

发生跨界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事发地省(市)环保部门要在事发地属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及时通报情况,适时启动联防联控机制。

通报的主要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类别、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污染物种类和性质、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属地采取的措施等。

4.2先期处置

事发地属地人民政府应积极主动开展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对事发地周边敏感区域进行交通管制,设置安全警戒,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属地环保部门在属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先期处置情况应随时报告上级部门。

4.3联动机制启动

发生跨界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后,事发地立即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实时将发展态势、污染及先期处置情况通报其他省(市)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适时组织联合会商,制定联合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的请求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事发地属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现场指挥部

事发地现场指挥部由属地人民政府组建,指挥员由政府部门相关领导担任,负责指挥属地环保、水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联防联控工作协调小组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协调水污染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提供专家咨询技术支撑、调动应急专业处置力量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应急响应

4.5.1事发地上游行政区

事发地上游环保部门在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积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协调水务、河湖等部门采取相应水利调节措施,适时协调、调度属地社会专业处置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为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2)应及时将上游水质、水量、流速等水文综合情况通报事发地,为事发地应急处置提供辅助决策;

(3)调动环保应急队伍赶赴事故现场,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

4.5.2事发地行政区

(1)应迅速查明涉事单位和污染来源,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封闭事故现场,控制事态进一步蔓延;

(2)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现场人员的个人防护,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确保群众人身安全;

(3)环保部门立即制定监测方案,对事故现场及周边敏感区域进行大气监测和水质监测,确定安全边界,并及时分析研判监测数据,为现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4)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式处理处置受污染环境介质;并对大气污染区域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5)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和专家意见,调动各专业处置救援力量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转运,清理污染事故现场;

(6)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制定信息发布方案,联防联控工作协调小组起草水污染信息发布新闻通稿,做好各省(市)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4.5.3事发地下游行政区

事发地下游环保部门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积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迅速组织受污染区域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现场人员的个人防护,必要时组织人员撤离;

(2)协调水务、河湖等部门及时采取拦截、吸附等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损害;

(3)环保部门制定监测方案,监测事故点下游大气和水质状况,迅速查明污染范围,确定环境安全边界;

(4)协调相关部门和专业处置力量,对受污染水体进行综合处置,并收集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4.6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发地属地人民政府征求上下游行政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宣布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确认事发水域及下游污染物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和二次污染的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善后处理

5.1损害评估

应急终止后,受污染行政区人民政府应委托相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进行污染损害分段评估,事发地属地人民政府应委托相关机构组织污染损害综合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调查处理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原因、性质和责任区分,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总结评估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属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形成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1)资金保障

凤河—龙河流域联防联控保障资金由当地环保部门申请纳入流域流经行政区属地人民政府保障体系之中,统一安排使用。

(2)物资保障

凤河—龙河流域联防联控应急处置装备及相关物资由当地环保部门申请纳入流域流经行政区属地人民政府保障体系之中,统一安排使用。

(3)通信保障

建立联防联控联络通信机制并实施动态调整,确保联络畅通。

(4)培训与演练

凤河—龙河流域流经的行政区人民政府应掌握属地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专业队伍的培训和演练,着力提高应急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属地实际情况,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附则

本预案由京津冀水污染突发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并发布,由三省(市)环保厅(局)环境应急部门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污染应急预案9

为规范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向省局、水利厅、地方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报告水污染信息,避免和减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提高应对突发重大水污染事件的能力,铁岭水文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铁岭水文局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指导原则

体现以人为本,重在预防的原则,一旦流域发生水污染事件,要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监控和救援,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尽力把水污染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应急组织

成立水污染防治应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应急监测等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水样采集小组:袁姝、白伟锋、李辉、刘志远。其中:袁姝负责取水样所需药品准备及取样过程中加药,白伟锋、李辉、刘志远负责水样采集器具的准备及水样采集工作。

水质检测小组:

测流小组:勘测科人员

测流小组职责: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中采集水样断面的`流量测报工作数据校核评价小组:王亚杰袁姝白伟锋杨金尉杨柳李楠朱魏伟数据校核评价小组职责: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中采集水样检测数据的校核及评价工作。

后勤小组:办公室、人事室

后勤小组职责: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后勤保障工作。

三、应急措施

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影响的地方,组长和副组长要及时到现场了解情况,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同时相关负责人迅速上岗到位,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一旦确认为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在最短时间内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水文局领导及相关领导,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被污染河段的上下游做好水量、水质动态监测工作,实时向省水文局领导及地方相关领导提供动态信息。

当铁岭水文局不能独立完成应急监测任务时,请求省局进行应急支援监测工作。

在重大水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水污染蔓延,减少水污染损失。

水污染应急预案10

一、目的

为有效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将污染突发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

保障公共安全尤其是把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是制定本预案的主要目标。既要依靠科学,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又要加强保障措施,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处理,实行由公司水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各相关部门配合的管理机制。根据污染事件类别、事态发展情况实行,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控制实施依法管理和处置。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加强水资源监测和保护,以预防为主,杜绝人为诱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实行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处理有机结合,按照战时的要求,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4.系统联动,应急迅速

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预案中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应步调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突发事件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宏祥盛物业青岛疾控中心项目部内发生的各类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水污染应急预案11

一、目的

为了切实保证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充分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杜绝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成立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李 涛

副组长:李瑛刘洪伟刘怀美王发永

成员:夏 冬刁志学陈士强李荣江杨中义

张子全石 信魏 超王成霞杨祯祥王 旭

刘宝英 刘 静宋均伟孙百明吴庆国赵宝美

2、组长主要职责 : 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学校内部之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组员主要职责:主要接受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组织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救援及上报工作,积极配合各个相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开展的各项调查、处理、救援等工作。

三、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1、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师生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师生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四、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形成由饮用水卫生管理员纳洪忠主抓,供管水人员具体执行的管理模式 ,并逐一认真落实 , 达到实效。

2、饮用水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卫生要求,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不断增强依法供水、管水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按要求履行其职责及义务,保证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同时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知识专门培训和教育,增强水污染事故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演练。

3、加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消毒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做好卫生防护、保暖桶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针对水污染事故多发季节和环节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修,发现存在水污染事故隐患立即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水污染应急预案12

一、指导思想:

为及时控制和消除饮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师生的健康,保证我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校应急处理办法。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1、成立学校饮水突发污染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蔡承明

副组长:潘锁龙

组员:叶镇伟、刘烨、马荣、李国庆、姚军、颜廷荣

2、学校领导小组设立7个工作小组

(1)督查工作组:校长室、书记室,检查监督学校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2)宣传报道组:团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即时报道学校对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

(3)学生工作组:学生发展中心,及时掌握学生健康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教育和学生的思想工作,落实辅导员值班制度和学生中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者的就地隔离工作,安排好学生的生活、学习。

(4)治安保卫组:校卫队,加强校门管理,加强校门进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学校保卫值班和巡逻保卫制度。

(5)后勤保障组:负责落实紧急控制管理期间生活服务工作和公共场所、规定场所的消毒工作。负责外来人员的防范工作。

(6)综合协调组:校长室,责协调各部门的紧急控制管理措施,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地区政府保持密切联系,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核实、信息公布、信息报告工作。

(7)医务防治组:医务室,负责宣传、健康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和落实消毒隔离工作。负责疫情收集、整理、报告工作,以及相关现场救护、转院医疗、采样留样工作。

三、切实做好预防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学校课程管理中心、学生发展中心、后勤保障中心、医务室四方联合广泛深入地开展饮水卫生安全的宣传,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和宣传画等各种形式,宣传普及有关饮水卫生方面的知识,提高全校师生对饮水卫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减少饮水污染事件发生。

2、对供水单位要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勤保障中心要派专人定期检查其送水人员的健康证和水质检验报告,并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消毒。

四、建立学生、教师的健康状况报告制度

凡在校内饮水污染事件后,任何人都应及时向医务室报告,医务室在接到报告后即要向校主管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五、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处理办法

(一)紧急处理

1、医务室:做好紧急救护工作;

2、后勤保障中心:负责车辆调度,把重病号送往医院抢救;

3、校卫队:保护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临时紧急任务。

(二)原因调查

1、保护现场,对可疑污染饮水进行封存;

2、分析原因,根据现场调查和技术鉴定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吸取教训。

(三)情况汇报

根据事故的大小情况,及时报上级有关单位,由学校统一上报。

水污染应急预案13

为指导和规范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卫计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学校后勤处应加强生活饮用水管理及卫生监督,积极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

(三)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公布相关信息,发动全校师生参与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相关信息的公布必须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统一发布。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供水范围内发生的有毒、有害污染引起的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或不明原因的水质突然恶化及介水传染病,造成学校师生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主要包括:生活用自来水、二次供水和直饮水。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长沙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为领导组织机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预判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等级,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校内相关部门处置学校内突发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提供现场指挥部工作的相关保障。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报告相关信息,对处置工作进行阶段性小结和报告,并提出可行性预警与建议。

(二)设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应急行动组。

应急预案启动后,成立由学校分管副校长任总指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团委、后勤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院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开展工作,根据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七个应急行动组。各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学校分管副校长负责,党政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及事件责任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事件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汇报事件动态,分析事件进展情况,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精神,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做好对事件受害人的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后勤处负责,相关学院及事件责任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在事发后迅速组织和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救护、医院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制定医疗救治方案,实行首诊责任制,重症病人和普通病人分类管理,做好病人的接诊、治疗和转诊、转院等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3.安全保卫组。由保卫处负责,后勤处、事件责任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人力保护现场、保留证据、维持秩序和疏导交通等工作;初步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造成的影响;在职责范围内按实际情况查封事件涉及水源,及时控制污染扩散,并对潜在危害继续实施监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事件调查,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实时记录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的工作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清除污染水,确保用水安全。

4.信息报送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后勤处、保卫处、事件责任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报学校领导签发;统一信息发布和上报口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散布、夸大事故,最大限度的降低不良影响。

5.学生工作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团委、相关学院参与。主要职责是开展生活饮用水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涉事学生的安抚和心理疏导工作,加强学生的教育引导,引导学生在事件发生后不恐慌、不擅自通过网络媒体散布不实言论扩大事态。

6.新闻发布组。由宣传部负责,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信息发布、报道的良好机制及相关规范,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由学校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新闻,统筹协调发布基本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并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控及管理,及时化解网络舆情。

7.后勤保障组。由后勤处负责,党政办公室、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安排应急药品、物资和应急生活饮用水,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保障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费用;及时组织运力保障急处置指挥部和卫生部门调配使用;编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的通讯录。

四、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人数,参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划分四级。即: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给师生生活饮水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且事件一次伤害的人数30—99人,但无人员死亡的;区级人民政府认定为一般生活饮水污染事故件的。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给师生生活饮水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且事件一次伤害的人数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较大生活饮水污染事故件的。

重大生活饮水污染事件(Ⅱ级):事件危害严重,事件一次伤害的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生活饮水污染事件的。

特别重大生活饮水污染事件(Ⅰ级):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活饮水污染事件的。

学校根据上述分级标准,提出事件等级意见,报政府机关认定。没有达到以上事件分级标准的,校内按一般生活饮水污染事件处置,适用本预案。

五、信息监测和报告

(一)信息监测

学校建立统一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人员体系,由生活饮用水服务单位维护管理员和后勤处生活饮用水管理人员组成;二是监测体系,对生活饮用水服务网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机制。对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改、早解决。

后勤处应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研究防控措施。

(二)信息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

学校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2.报告制度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发现)报告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学校后勤处办公室报告,学校应立即调查处置,并及时向属地卫生计生监督部门报告。

(2)报告范围

对师生生活饮用水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

(3)报告方式

学校后勤处办公室接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学校后勤处办公室的相关信息和报告应由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领导签发;学校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属地卫生计生监督部门和省市有关部门通报。

(4)责任报告单位(人)

学校生活饮用水服务单位;学校医疗机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发现)单位;学校生活饮用水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从事生活饮用水服务的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行使职责的学校后勤处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鉴定结论,事件原因分析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六、应急响应及程序

(一)应急响应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并报属地卫生计生监督部门。

1.学校后勤处根据需要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及医疗机构等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件现场,了解掌握事件的基本情况。

2.学校后勤处办公室负责通知并督促各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3.学校后勤处、各相关单位、事件责任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二)响应程序

1.学校后勤处办公室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先期处置,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和事件初步调查等基础处置工作。

2.迅速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按预定程序和渠道迅速通知应急行动组就位。

3.学校后勤处办公室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件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与相关部门协调。

4.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政府行政部门意见及时分析判断,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三)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综合协调组负责根据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校稳定。

(四)调查和总结

1.安全保卫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和各相关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3.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当地政府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学校将对造成事故的生活饮用水经营服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惩处;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责任追究

(一)学校对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学校对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未经学校统一发布信息,而私自发布不实言论,造谣、扩大事态,造成师生恐慌的,依法追究舆情责任。

八、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污染应急预案14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雅安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地预防和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生态环境不受污染,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减少因水体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xx〕119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雅府发〔20xx〕19号)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本预案中所指突发水污染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受污染对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饮用水及地下水。

(四)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将突发水污染事件按照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xx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3.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

(4)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4.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局办公室,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环境应急管理信息中心及市环境保护局相关科室人员所组成。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配合相关部门紧急开展环保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应急工作。雅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负责调查重大突发水污染应急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一)应急指挥组及其职责

指挥长:

副指挥长:

总指挥组负责雅安市环境保护局水污染应急事件的全面工作;领导水污染应急现场环保工作组工作。

(二)信息组及其职责

组长:

主要成员单位:

成员:

职责:负责对水污染应急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报、发布,做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三)现场监测组及其职责

组长:

副组长:

主要成员单位:

成员:

职责:负责水污染应急事件的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根据现场调查、监测结果,确定污染事故类型、危害、污染范围并编制监测报告,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安全防范、救援、环境安全处置技术等方面的决策依据;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和检查各地区监测部门的应急监测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现场监察组及其职责

组长:

副组长:

主要成员单位:

成员:

职责:开展对突发水污染应急现场勘查工作,及时形成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协助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现场处置与技术咨询组及其职责

组长:

主要成员单位:

成员:

职责:参与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应急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建立重大水体污染预防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体系,全面掌握重要水体水质状况。对本辖区内重要河、库地表水和集中饮用水源地、重点地下水源地水质进行定期常规监测,根据地表水水质功能区划要求、饮用水源地水质要求,进行常规监测断面的布设、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的确定和监测数据结果的报告。按照国家和省、市环境监测和数据传输、报送的技术规范执行。市环境监测站是全市各类水体水质监测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负责对水体水质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并定期、及时将水质监测情况按规定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在市环保局网站公示。发现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市保护局报告,并初步分析问题发生的可能原因。

(二)全面掌握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依托全市重点污染源监控系统,根据企业和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掌握企业和单位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加强对排污企业和单位的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监督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监控排污企业和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三) 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应急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四) 市环境保护局各部门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综合分析和评估市内常规监测数据、环境监管信息和安全生产信息,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五) 建立信息交流网络平台。与各有关单位的应急处置管理系统保持信息及时快速传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普及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防护知识,实现重大水体污染事件信息互通。

(六)预警行动。雅安市环保局获得可能发生水体污染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受污染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不能直接接触和不能饮用的水体等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七)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雅安市环境保护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召开应急指挥部全体人员会议(如遇通讯中断必须自行到市局机关大院集结),根据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情况部署应急准备工作;各专业应急组迅速进入应急状态,集合待命;检查落实环境应急队伍、物资的储备;对局属各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部署。

在尚未确定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市环境保护局立即派出环境应急监察、监测小组赶赴事发地现场,协助县(区)环境保护局及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环境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区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二)分级响应制。

应急事件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和Ⅳ级响应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各地区政府组织实施。

(三)分级响应程序和内容

1.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专业应急队伍、救援装备、现场监测和处置设施必须按照规定时限要求集结到位,应急指挥部成员和应急专家等有关人员在接到命令后应及时到位。

2.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报告时限和程序。

(1)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

(2)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雅办函〔20xx〕11 号)、《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雅委办〔20xx〕50号)等文件要求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信息。

3.在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处置期间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4.为避免因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或扩大,各县(区)环境保护局立即对辖区内涉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排查,每天坚持向市环境保护局电话报告风险源企业动态, “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5.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突发水污染应急造成和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具体情况分析。根据专家的建议,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环境应急工作。

6.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请求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支援。

(四)应急处置

1.处置措施

按《雅安市突发水污染应急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部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污染控制建议。涉及工业企业和危险品重点监控单位的污染事件,应立即与业主单位联系,指导其进行事故处理。

2.现场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3)现场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在不能与之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后报告。

(4)应急处置工作立足长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续发生可能。

(五)扩大应急

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污染事故的发展状况,及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如事态紧急,应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或请求省政府及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资源增援。

(六)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协助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安排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七)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八)信息报告及通报

1.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2.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雅办函〔20xx〕1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有关建议意见。

4.事件通报

事发地环境保护局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通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外侨办按《雅安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报省政府外事办。

5.信息发布

突发水污染应急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市环境保护局报雅安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发布,对影响重大的事件的信息发布,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实施。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决定。

五、应急终止与后期处置

(一)应急响应终止

当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须继续进行为止。

(二)事件调查与损害评估

由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在应急调查的基础上,查明事件详细原因和性质。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三)善后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四)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谎报情况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响应设备设施。雅安市环境保护局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为突发水污染应急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应当配备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工具、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品和应急交通工具等设备和设施。所需设备设施由市环境保护局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从环境监察队、监测站及市环境保护局各科室调配使用,及时补充购买所欠缺的应急设备设施。

(二)雅安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突发水污染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演练计划,适时组织不同形式和规模的演练。

(三)将日常突发水污染应急事故应急演练和应急指挥部维护应急工作所需仪器、设备(如卫星电话、监测仪器等)所需经费列入日常财政预算,在装备、资金和物质上给予充分保障。

七、附则

本预案由雅安市环境保护局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污染应急预案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将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节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达州市达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达州市达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第三节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区域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节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加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村(社区)分级响应。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责任到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应对和处置。

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建立预警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预警、响应、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及专业人员的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节组织机构

指挥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镇宣传委员、组织委员

镇分管环保副镇长

成员:镇环保所、镇武装部、镇应急管办、辖区派出所、镇财政所、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镇民政办、镇交通运输办、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办、镇卫生院等负责人为镇突发水污染事件指挥部成员。

镇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环保所),由镇环保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节职责分工

一、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

组织实施本预案;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决定全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组织制订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水污染事件应急宣传工作,统一发布突发水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制订有关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镇党建综合办: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媒体的采访工作。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镇综合办公室:协助镇政府领导做好事故处理,事故上报等工作。

镇环保所: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协调保障应急机制;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调查等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负责水质监测和水质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做好水质变化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镇武装部:负责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抢救等应急抢险,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的扩大;负责事故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辖区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或交通道路管制以及人员疏散;对触犯刑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立案侦查。

镇财政所:保障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

镇应急办: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事件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配合制订重点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参与重点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调度相应水资源。负责农药、化肥等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对农作物、水产品等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负责事件中对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农作物进行预防、抢救、转移及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引发畜禽养殖业的应急处理;对事件中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家畜进行预防、抢救、转移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镇民政办: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提供设置临时避难所的物资,保障受害群众的转移和处置及安置。

镇交通运输办:参与交通运输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置工作。

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办:负责因建设施工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引发的供水水源安全和应急处置工作。

镇卫生院:负责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根据应急需要对污染物毒性进行分析,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四、专家组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设立水污染事件专家组,平时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对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准备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制定、修订水污染事件处置技术方案;对应急响应提出技术支持与指导等。

第三节镇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

一、镇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在水污染事件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由应急救援组、评估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安全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综合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工作组组成。各工作组组长由相关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或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责任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对各工作组统一调度;对应急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对应急行动下达指令;对应急处置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及时向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或请求援助;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

二、镇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应急救援组:负责对事件现场按照处置规范及要求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置、救援或增援。根据水污染事件性质、程度和类型,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评估咨询组:对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预测,评估应急处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水污染事件专家库专家组成。

应急监测组:负责对事件现场进行环境监测和提供技术支持;向指挥部提交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类型,由镇环保所、镇卫生院、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等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安全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闲杂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指挥事故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秩序;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疏散现场人员。由派出所负责。

医疗救护组:负责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由镇卫生院负责。

舆论网情组:负责对应急事件的宣传、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由镇党委负责。

后勤综合组: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根据水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型,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相关单位负责。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一节信息监测与报告

一、镇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

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危险化学品储运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镇环保所负责各种环境污染造成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镇交通运输办负责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派出所负责交通事件、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恐怖活动等产生的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三、镇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及时将较大以上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区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节预警行动

一、开展污染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的普查,掌握全镇涉水企业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二、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三、接警:大堰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接警电话:0818-3564050(设在大堰镇综合办公室),并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发生和接受、行动指令的发出和接受做好相应的记录,无法及时记录的应事后追记。

四、处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召集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上报镇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信息。

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区域,立即处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态扩大。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防范准备。

第三节预警支持系统

一、镇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联系。

二、建立全镇重点涉水企业污染源数据库、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系统,确保应急处置行动的准确、高效。

三、镇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专家库各成员的密切联系。

第四节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一节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等四级。

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事件:

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员中毒(重伤)的;

2.因水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二、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

发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镇、村饮用水水源污染,影响安全供水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三、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

1.发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4.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四、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大水污染事件:

1.发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含100人)以上的;

2.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的;

3.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生产、生活供水的;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水体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级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援。

第二节应急响应行动

一、Ⅳ级响应

1.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省环境应急机构和事发地县(市、区)水污染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二、Ⅲ级响应

1.市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向省环境应急机构、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2.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省环境应急机构和事发地水污染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3.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派出相应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并为县(市、区)水污染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专业应急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请求省环境应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并为市、县(市、区)水污染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三、Ⅱ级响应

1.市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省环境应急机构。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向事发地县(市、区)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2.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报请省环境应急机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报请省环境应急机构派出相应应急处置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支援、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机构、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政府、国家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区水污染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四、Ⅰ级响应

1.市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省环境应急机构。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向事发地县(市、区)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2.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报请省环境应急机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报请省环境应急机构派出相应应急处置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支援、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机构、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政府、国家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对不能有效处置或者影响毗邻省(区)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节信息报送与处理

一、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水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水污染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水污染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后再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含电子文档)的方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三、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1.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通过达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应规定及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节指挥和协调

一、指挥和协调机制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情况通知事件所在地和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在当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控制事件态势,并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对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指挥部参考。

二、现场指挥部协调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第五节应急环境监测

一、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的情况,现场指挥部指示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或市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准确地确定与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

二、根据监测结果,组织综合分析突发水污染事件污染变化情况,预测并报告事件的发展趋势,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对现场监测技术上有困难的监测项目应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第六节应急处置

一、现场应急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救援、处置力量。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开展对中毒或受伤人员进行抢救,设立现场警戒区,疏散现场人员。

二、在开展人员救助的同时,对现场泄露、排放的危险品、污染物立即进行消除、转移等安全控制,防止进一步扩散。

三、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水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性质,分别由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实施。

第七节安全防护

一、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水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二、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第八节事件通报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认为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毗邻辖区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地区,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第九节信息发布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较大、重大、特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发布。

第十节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级别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排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

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

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应急状态终止后,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三、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水污染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召集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总结,在应急终止后上报。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一节善后处置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当地政府负责撤离人员的安置和应急状态解除后组织撤离人员返回,督促事故企业做好事故死伤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和组织对水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置。

第二节社会救助

一、镇民政办根据灾区救济需要,负责组织开展赈灾募捐活动。

二、各相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三节分析评估

一、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二、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检查和指导,对突发水污染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指挥机构及各单位、事故企业、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应保持通信与信息畅通。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动用国家救灾通信保障系统。

第二节物资设备保障

各单位在利用现有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各级政府按预案要求储备有关重要物资。

第三节资金保障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镇财政局按照有关财政应急保障规定给予安排和拨付。

第四节技术保障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第五节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开展水污染应急预防知识和自救技能宣传。

二、定期开展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举办专题讲座,提高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提高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应对能力。

三、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水污染应急实战联合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第六节监督检查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政府应急办负责对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相应的保障应急措施到位情况、培训和演练情况、公众信息交流和宣传教育情况等。

第七章附则

第一节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本预案对水污染事件的适用情况,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第二节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谎报情况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镇环保所负责解释。

第四节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