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节约国家土地资源及征地拆迁房屋建设资金,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和归阳工业集聚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因建设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合符住房安置条件并自愿选择住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安置是指以被拆迁户家庭户型为单位,根据家庭户型中的人员结构状况和人口数量,分配门面指标和住房安置指标,由拆迁人负责建设安置住房,被拆迁户按建设成本价廉价购买安置房屋予以安置的办法。一户多栋的只进行一次住房安置。
第四条 规划部门应根据县城和归阳工业集聚区规划区内房屋和人口分布情况,统一规划安置区,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安置区一经确定,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安置区的位置和面积。
第五条 安置区的安置门面和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首层为门面,2-6层为住房。
第六条 拆迁户的户头确认
1、被拆迁户住房安置的户头以征地公告之时的家庭户型为单位,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已婚子女可分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可新增一个住房安置户头。
3、已迁出户籍的,以后又举家迁回原籍,依法不享有被拆迁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不得计算安置户头,同时不计算安置人口。
4、 不符合上述规定,虽在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了分户登记,但不作为拆迁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被拆迁户的人口计算
(一)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人口计算,以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被拆迁户的家庭户籍人口计算。已死亡但未注销户口的不计算为安置人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计算家庭人口时,可增加一名住房安置人口,。
1、被拆迁户内每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均增加一名安置人口。
2、被拆迁户内每个已满18周岁但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可相应增加二分之一个安置人口。
3、已婚但未生育的育龄夫妇家庭,凭生育证增加一名安置人口。
4、在当地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增加一名安置人口。
5、已生育一胎,在当地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了第二胎生育证的家庭可增加一名安置人口。
合符上述条件的增加人口,只享受住房安置,不享受门面安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算为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未转干的现役军人,升学在校学生。
2、常住在被拆迁户家庭中的成员系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离休、退休人员,无其它房屋,可计算为安置人口;
3、经判决或调解离婚,户籍从嫁入或入赘地迁回的农业人口,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户籍证明可计算为安置人口。
4、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和监狱服刑人员。
(四)其他
1、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属非农业人口的,该被拆迁户不得享受门面安置指标,只享受住房安置指标。
2、户籍未迁出但已婚嫁出该家庭的,不得计算为该家庭的安置人口。但家庭系独女户或两女结扎户,其中一个女儿已婚未迁出的可计算为安置人口。
3、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按政策应由国家安排工作的士官及伤残现役军人,不计算为该家庭的安置人口。
4、被拆迁户内虽有农业户口,但属寄居、寄养和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第八条 门面指标分配
二人户以上家庭均可享受一个门面指标。五人以上家庭可享受二个门面指标。两个一人户共同享受一个门面指标。
门面的指标面积为20㎡。指标面积内的门面价格按建设成本价计算。购买的实际门面面积超过指标门面面积的,按同地段市场价优惠20%予以补差。购买的实际门面面积少于指标门面面积的,按同地段市场价减去建设成本价由拆迁人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九条 安置住房面积的确定
1、被拆迁户按本办法确认户头和安置人口,安置人口人均住房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60㎡。
2、一人户家庭享受住房安置面积为70㎡。
3、2人户以上家庭,按人平60平方米计算住房安置面积。
第十条 指标内的住房安置面积购房价格按建设成本价计算。以户为单位实际购房面积不足住房安置指标面积的,按同地段市场价减去建设成本价给予经济补偿。超过住房安置指标面积5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安置户按同地段市场价优惠20%予以补差计算补差。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户自愿不购买安置门面和住宅的,其安置门面按建设成本价120%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住房按建设成本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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