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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征地拆迁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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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常德征地拆迁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

东至马家吉河,南至沅江及丹洲防洪隔堤,西至《常德市金丹路以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范围,北至柳叶湖、沾天湖、花山河南岸所围合的区域。

市江北城市规划区上述区域外的村(社区)、组,成建制、成街区被征用和转用的区域。

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内,禁止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住房。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和武陵区人民政府、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管委会、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公寓楼安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布局、资金调度等方面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公寓楼安置办),负责日常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公寓楼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全程参与公寓楼建设质量监管,并做好政策宣传、安置对象统计申报、选房入住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优化环境、维护稳定、选房入住,以及小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过渡前的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建设开发业主负责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和公寓楼整体移交前的管理等工作,提供公寓楼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

使用说明书,并为入住户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供水、排水、供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要根据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总体规划和建设要求,及时提供配套服务。

第二章 公寓楼安置资格确认与安置实施

第七条 安置对象

(一)公寓楼安置区域内被征地拆迁,符合安置资格的村(居)民;

(二)公寓楼安置区域内尚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但符合分户安置资格且申请入住公寓楼的村(居)民(简称非拆迁对象分支户);

(三)公寓楼安置区域内尚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但住宅经房管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且申请提前入住公寓楼的村(居)民(简称非拆迁对象危房户)。

第八条 安置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户资格):

1、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

2、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

4、依法承包(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含经营权人之间的转租、转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1至3目条件,但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田土(含水面、山林地)的迁入户,只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三)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无子女或独生子女家庭,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四)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

1、有2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有3个以上(含3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

拆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此外每多1个达到法定婚龄的,增加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子女中有2个或2个以上已婚(不含离异无子女、丧偶无子女)的,减少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增加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五)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四代同堂家庭,可购买3套安置房,但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六)非拆迁对象分支户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七)非拆迁对象危房户原房屋拆除后,可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八)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房屋有买卖或其他转让行为的,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

1、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买卖双方实行整栋房屋转让,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卖方不予安置。买卖双方实行部分房屋转让,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仅限1户)和卖方,均只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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