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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周例会制度(精选5篇)

栏目: 职场 / 发布于: / 人气:1.27W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行政机关周例会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机关周例会制度(精选5篇)

行政机关周例会制度 篇1

为提高全局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秩序,了解和掌握工作情况,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局工作例会制度。

一、会议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及会议精神。

(二)各分管领导、各单位、各科室汇报本月所开展的主要工作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

(三)对全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布置下一阶段的重要工作。

二、会议时间

定于每月月底最后一星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参会人员

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的,除按程序请假外,应指定一名人员代会。

四、具体要求

(一)要认真总结情况,做好准备,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二)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操作性的措施、办法。

(三)要把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与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及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本单位全体人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四)每次例会办公室要认真作好记录,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行政机关周例会制度 篇2

为进一步提高效益和规范管理水平,更好的推动各部门工作及工作中问题的沟通,公司特制定:

一、总则

1.实现有效管理,促进公司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2.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追踪各部门的工作进度;

3.集思广益,提出改进性方案和建议;

4.协调各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或解决工作中的困惑。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

1.时间:每周二上午9:00

2.地点:公司办公室

3.如会议时间和地点有变动时,行政部须第一时间另行通知。

三、周会纪律

1.各部门员工都须参加,由行政办做会议记录;

2.参会人员须准时到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无故缺勤,特殊情况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说明,至行政部备案,否则按旷工论处;

3.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中途不得随意离场,不得交头接耳,并做好会议笔记。由行政部不定期检查,记入绩效考核中。

四、周会内容

1.对本周工作进行总结,对各项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及进度进行说明;

2.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本周的工作进展状况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3.提出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建议,并在会议上进行分析讨论,最终拿出解决方案。如仍无法解决的,要向总经理汇报,获取支持和工作指导;

4.协调各部门工作进度,使各项工作按照预期目标有序进行;

5.各部门负责人须不定期召开部门碰头会,对部门工作情况进行反馈。

五、会议记录

1.行政部需负责做会议内容记录,做好会议原始记录的日常归档、保管工作。会后整理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要标明会议召开的时间(格式为年/月/日/时/分)、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会人员、缺席人员、详细会议内容、商议结果等,会议记录应简明扼要反映会议内容,并准确真实地反映参会人员的意图,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以文件形式备案存档;

2.各参会人员均应记录会议要点,与本身工作相关内容应详记,以便对日后工作有指导意义;

3.会议内容的跟踪落实。会议跟进的依据以会议原始记录及会议纪要为准。参会人员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严格按照会议决定的内容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六、处罚机制

1.参会人员无故缺席的缴纳快乐基金10元;

2.所有参会人员在会议召开规定时间后5分钟内未到的视为迟到,并缴纳快乐基金10元;

3.各部门人员应在开会之前做好会前准备,会议期间做好相关的会议记录,否则缴纳快乐基金10元;

4.会议期间随意走动或接听电话者上台表演节目;

5.在会议中各部门人员须做好上周工作总结和本周的工作计划,未做到缴纳快乐基金10元;

6.在会议中各部门人员须提出3个工作当中遇到的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相关方案,如未能做到缴纳快乐基金10元;

4.本内容涉及的快乐基金将作为员工活动经费,由行政部统一保管。

七、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本制度执行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

行政机关周例会制度 篇3

为进一步提高效益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的推动各部门工作及工作中问题的沟通,公司特制定:

一、周例会内容:

各部门全体员工参加,由总经理或指定人员主持会议并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不得无故缺勤,特殊情况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说明,由人力资源部不定期检查,记入绩效考核中。

(1)每周一次(暂定为每周六下午6:00),原则上不再另行通知,如遇特殊情况,召开时间可以调整,则另行通知。

(2)每周一、三、五各部门负责人早8:10、晚5:00召开碰头会;对部门当日工作情况进行反馈;

(3)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进行总结和下周工作计划,本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完成任务情况,提出需要公司领导解决的问题以及建议;

(4)员工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本周的工作进展状况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提出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建议。

二、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记录本周工作总结、下周的工作计划以及建议。以电子版的形式,确实有困难的可以以书面方式递交。

(1)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报送时间截止到周五15:00,员工的工作报告截止到周五下午17:30。

(2)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汇总到办公室文秘处,由办公室文秘递交至总经理处进行审阅。员工的工作报告直接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汇报。

(3)工作报告因公外出的且确实无法及时发送报告的.,可最迟递延到下周一发送,并电话通知收件人,防止遗漏。

三、办公室文秘做好会议纪要,每周一分发到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手里。由各部门负责人通知到每个员工,传达会议精神。

行政机关周例会制度 篇4

随着公司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总经理办公室文件往来及人员出入日益增多,为了促进各方面工作有序的开展,加强总经理办公室的管理、保障总经理办公室的权威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最高行政部门,公司内部人员有义务和责任保障和维护总经理办公室的权威性。

二、除特殊情况外,凡各部门报送总经理审阅批示的文件须有总经理秘书视不同情况转交办理。

三、凡报送总经理办公室的文件须字迹清楚、条理明晰、重点突出。

四、凡与总经理办公室的重要文件往来都须有收发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发出的文件,总经理办公室有权审查落实情况。

五、公司外部人员除特殊情况外,须有总经理文秘问清来人工作单位、姓名及来意并通报总经理获允许后方能进入总经理办公室,否则,不得随意出入。

行政机关周例会制度 篇5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比照《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县监察机关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本乡镇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地、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县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县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追究乡镇人民政府xx县级部门的行政责任,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和乡镇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县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