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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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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有:第一,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第二,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第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第四,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第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公开、辩护制度等规定,是民主、法洽精神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实现其自身蕴涵着的民主、法治、****保障等价值。相反,规定刑讯逼供、非法采证、秘密审判等内容的刑事诉讼法,是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背离的。这种程序下,即使案件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错误,也会因为诉讼过程中的野蛮、专横,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仅会对实体处理是否公正产生怀疑,而且会通过程序这个窗口对社会公正产生怀疑,进而对现实社会失去信心,甚至产生对抗情绪。这从反面体现出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独立价值。

第二,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首先,当刑事实体法规范的语意抽象而模糊时,刑事诉讼担负特别的“解说”功能,而这种活动是由刑事诉讼法规范的。这一功能并不是适用刑事实体法功能本身。一般说来,适用法律,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号入座”,但也有些规范,从语意规则中看,规定本身并不能穷尽是否犯罪的全部可能,要想运用于具体案件,还需要进行解说。然而这种解说,从程序到内容都不是任意的,必须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框架下,通过诉讼活动来进行。其次,由于语言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开事实体法规范所能表达的可能量一般并不等于立法者意图对它的要求量。当法律条文出现歧义时,刑事诉讼法规范下的诉讼中积极有效的争辩、论证,能够对此作出调节和修正。同时,在对同一法律规范的语意有不同理解时,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就会出现不确定状态,而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特有的程序机制,比如,评议、表决等,最终使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得以实现其确定性。再次,当刑事实体法规范之间出现不协调时,刑事诉讼法可以为解决这种不协调提供程序机制。最后,刑事诉讼法具有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即使不是判例法国家,刑事诉讼法也具有该功能。社会犯罪现象极其复杂并且不断变化,最完备的刑事实体法也不可能囊括一切并预先规定未来的变化。为此,需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判例创制、丰富刑事实体法的内容,并在条件成熟时吸收进刑事实体法。

第三,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依据刑事诉讼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然而,刑事诉讼法并非实施刑事实体法的被动的“服务器”,而是在启动或终结实施刑事实体法活动方面扮演着十分积极的角色。比如,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当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独立具有丽非依赖于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综上,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与刑事实体法相辅相成,构成国家统一的刑事法制体系。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从三方面理解: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

查明犯罪事实,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必须正确应用法律。“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办理案件需要适用的其他法律。

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犯罪人的行为定性准确,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适用刑法。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两方面:其一,对象的适用不能发生错误,也就是说,不能对无罪的人适用刑罚。对有罪证据不足而不能认定有罪的人,当然不能适用刑罚处罚。此外,对虽然构成犯罪,但具有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也不得适用刑罚。其二,刑法适用的确定性或者必定性。

查明犯罪事实不仅要准确,还要及时。及时性是刑事司法效率价值的具体体现,通过保证刑事程序的迅速进行,一方面可以为达到适用刑罚的预期效果提供基本保障,另一方面尽快解脱无辜者以及依法不应追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刑事诉讼法通过保证刑罚权的行使,惩罚破坏社会法律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使社会主义法制得到维护,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任务。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立法者总是基于实现一定刑事诉讼目的的需要,设计适合于该目的实现的诉讼构造。但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目的的提出与实现,也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为前提。很显然,不能靠行政程序的构造来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也不能基于不具备****保障功能或****保障功能极为弱化的刑事程序来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它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一般认为,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实际上,由于单纯采取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在控制犯罪或保障****的功能中会抑制另一方面功能的发挥而导致种种弊端,两种诉讼构造均已吸收了对方的一些程序。尽管如此,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两大构造仍有许多不同,从而也决定了功能上的差异。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其中每项内容又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

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消除犯罪引起的社会混乱,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并使社会在有序中发展,是国家及民众所追求的刑事程序的基本价值。对刑事诉讼秩序价值的追求,意味着对抑制犯罪行为、保持社会和平与稳定的`期望。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还表现为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的追求。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在实现秩序方面,刑事诉讼由控诉、辩护、裁判构成的基本结构,决定了它更有利于充分展露事实,明确案件真相和正确确定刑事责任;刑事诉讼三方的活动被法律程序所约束,且彼此相互牵制,可最大限度避免因刑事司法权行使本身所导致的新的社会冲突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刑事诉讼通过适用体现特定社会价值观的刑事法律,可以惩治并抑制犯罪,解脱无辜,化解冲突,弘扬美德,从而为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条件。

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既包括通过惩治犯罪实现社会正义,也包括对犯罪惩罚本身的公正性;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如近、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所主张的裁判者中立,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利的充分保障,在法律关系上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及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机会对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适度,等等。在实现公正价值方面,刑事诉讼由相对中立的第三者——法院在听取控诉、辩护双方所提出的材料和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可以体现出解决冲突的方式的公正性,这是国家行政方式所不具备的。同时,一定时期的立法常被作为公正的社会准则,刑事诉讼以此作为是非曲直的评价依据,就为案件的处理结果设定了公正的基础,从而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益诸项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偏废。如果不适当地追求高效率处罚,而忽视程序的有序性和公正性,结果会造成处罚不公乃至大量冤狱,导致更尖锐的社会矛盾和更多新的犯罪,非但损害了秩序和公正,而且也没有真正实现效益。反之,同样会造成恶果。

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因此,只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才能实现刑事诉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