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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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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等的部门法。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是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的。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2017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

 专门法院的管辖

我国除设立地方法院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这些专门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

(一)军事法院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当事人双方均是军人或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诉讼,涉及军事机密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军事法院管辖;此外,对于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在诸如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具体的管辖规则上,参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适用。

(二)海事法院

我国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公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我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范围主要包括:(1)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和代办托运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铁路运输保险合同纠纷;(2)与铁路建设有关的各类合同纠纷;(3)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4)因铁路运输造成的各类人身、财产、环境侵权纠纷以及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分中的相关内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

1.证据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2.证据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等。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偷 拍。再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独立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

4.证据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最高人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明对象的范围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事实,但个别情况下也包括部分法规。经验法则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理论上存在争议。以下分别就这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事实

理论上可以将事实分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构成法律要件的事实称为“主要事实”,证明主要事实的事实称为“间接事实”,用于证明证据能力或证据力的事实称为“辅助事实”。根据现代民事诉讼的要求,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权利主张,法院不能进行审理和裁判,当事人没有主张该法律要件事实的,法院没有义务对是否存在该事实进行调查,该事实的`存在与否应当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成为当事人证明的对象。法院不得将没有出现在当事人辩论中的主要事实作为裁判依据,但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不受此限制,即使当事人没有对此加以陈述,法院也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因为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是判断主要事实的手段,处于与证据同等的地位,其存在与否由法官判断。

(二)外国法

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应当知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即使不知,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了解。因此,一般情况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存在及其内容,并不需要当事人加以证明。但对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以及习惯规则,法官则未必了解,因此就需要当事人对此加以证明。一般而言,当事人也更容易了解和获得这些法规,起到诉讼经济的作用。

(三)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经验法则既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如科学、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知识。不仅人们在生活中会运用经验法则进行逻辑推理判断,在审理案件中,法官也要运用经验法则进行裁判。关于经验法则是否属于证明的对象,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经验法则相对于作为小前提的事实而言处于大前提的地位,等同于法律法规,因此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对象,而不是当事人证明的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否成为证明对象不能一概而论,属于日常生活领域内的经验法则,因为为一般人所知晓,因此无须加以证明,对于不为一般人所知晓的专门知识领域的经验法则则应当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持后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