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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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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想要在成考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的人来说,复习好相应的民法考点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那么关于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讲义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讲义,希望大家喜欢。

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讲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胎儿完全脱离母体,成为不依赖于母体,有独立生命的人。第二,胎儿出生时应为活体,即使胎儿出生后存活时间短暂,也有过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即为死体的,不能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出生,应申报出生登记。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既无户口记载,又无医院证明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其他有关语气认定。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自然人出生的时间有异议,或者发现出生登记与实际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查明的实际出生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死亡,可分为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宝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5、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对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3)财产代管人应恪尽职守。

6、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应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必须按下列顺序申请宣告死亡: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成考民法相关知识点

《民法通则》第二条对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做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为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内容。它可以分为支配型财产关系和流转型财产关系。支配型财产关系是决定一定的财产利益归谁所有、归谁支配的关系,包括了民法中的物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

流转型财产关系是反映一定的财产利益移转的状态的关系,在民法中表现为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支配型财产关系与流转型财产关系彼此联系,互为作用,支配是流转的起点,有支配权,才能实现流转,而流转的目的和结果,又是形成新的支配关系。因此,支配型财产关系是流转型财产关系的起点和归宿,而流转型财产关系则是支配型财产关系的运动形态。因此,民法学上把物权关系叫做“静态财产关系”,把流转型财产关系叫做“动态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其特征如下:

(1)人身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人身关系,也有领导被领导、管教被管教等支配和从属关系。与这种关系相异,作为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其丰体地位平等,彼此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

(2)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特定的精神利益,在这里指的是存在于人身之精神上的利益,即非物质的利益。这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重要区别之一;

(3)人身关系与其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由于人身关系反映着存在于人身之精神上的利益,这种精神利益自然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具有专属性。

  成考民法测试题

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答案】成为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有: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法人的成立条件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四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教材在第210页-211页,具体内容为:

……

二、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成立

…………

(二)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四)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可见,教材写了2页,我们只需要答出4句话即4个小标题即可。简答题嘛,简要回答即可,不要展开。

2.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案】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①性质和后果不同;②起算点不同;③计算方式不同;④法律条文表述不同;⑤适用条件不同。①②③④⑤

【考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鉴别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斥的区别。教材第290页-291页(上述内容是其5点是其5个标题)。

简要回答5点区别,不需要展开。——简答题只要求简单明了。

2008年1月份的自考民法试题,考了这道题,但是以论述题的形式考查的。题目为:

试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回答时应作一些展开,答成下面这样。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①性质和后果不同。在性质上,前者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请求权,后者消灭的是形成权。在后果上,前者维护新的法律关系,后者则维护原来的法律关系②起算点不同。前者从权利人能够行使之日起计算,后者一般从权利成立之日时起算。③计算方式不同。前者为可变期间,后者为不变期间。④法律条文表述不同。前者表述为“时效”为多少或某些“请求权”多长时间不行使而不受保护。后者表述为某权利的存续期间为多长时间或或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⑤适用条件不同。前者完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后者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总结:简答题就是简要回答出若干个要点的试题,不要求进行论述,简单明了的回答所提问题即可。简答题分值较大,一般出现在重点章节和次重点章节。

五、 论述题

试述代理的特点。

【答案】代理的法律特征: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注]可见为狭义代理的特征(适当论述两句);②代理的内容主要是(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适当论述两句);③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适当论述两句);④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适当论述两句);⑤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适当论述两句)。

【考点】代理的特点。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八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二代理的特征”。教材在275-276页的表述为:

…………

二、 代理的特点

(一)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直接为被代理人设定权利义务。代理的这一特点将代理行为与行纪行为相区别。若某人受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则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代理。

(二) 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行为

代理人代被代理人实施的主要是民事行为,但不限于民事行为,如代办房产登记、代办企业登记等均可。但若代理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意义,不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则不属于代理,如代人整理资料就不为代理。代理的这一特点将法律上的代理与事实上的代理相区分。

(三) 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代理人独立地进行代理活动,其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正因为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因此,代理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代理人。代理的这一特点将代理人与使者、居间人等区别开来。使者是辅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辅助人,但使者仅是代他人转达意思表示,而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居间人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人,尽管居间人也是当事人双方实施民事行为的中介人,但其并不代一方向对方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

(四)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须有代理权。因此,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五) 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民法通则》中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虽代理人与相对人为民事行为,却是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正因为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以代理人在代理中所为的意思表示应与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或利益相一致,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时,被代理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论述题一定要进行论述,你若没有论述,人家可能认为你把题审错了,答成了简答题,否则要点答得再好,也只能得一半的分数。当然,你也不需要回答上面这么多内容(一般来说,把所留的空白写满就行)。怎么论述不一定按书上写,怎么理解怎么说,说不出来也没有关系,说些相关的话就行;甚至不相关也没有多大关系,反正在答论述题,人家也没有那么多时间看你的答案,看到你要点都有,题型没有审错,就能得高分。

论述题一般考查重点章节,总论编、物权编、债权编都有可能出现,但人身权编、继承权编不可能出现,侵权责任编出现的可能性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