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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总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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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发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推进公司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司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薪酬总额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含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资总额管理原则:

1、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公司利润下降或盈转亏,不提取新增工资;

3、坚持先提后用、工资总额包干;

4、坚持奖惩结合,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

5、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并突出人才优势。

第四条 公司每年11月根据行业动态、本年度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情况和次年经济效益预测、员工增减情况、物价情况等,编制次年工资总额方案和工资分配计划,并报国资委审批。

第五条 公司负责对子公司、控投公司的工资总额实施有效的管理,并对其工资总额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第六条 工资总额方案的编制,由办公室劳资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年度支付工资总额、岗位设置、人员构成、员工薪酬档次、薪酬分配标准、工资结构、工效挂钩比例等。

第七条 工资总额方案和薪酬分配计划,应具备科学性、合理性、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根据市国资委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其

基础薪金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工资在年终一次性核定,按规定程序发放。

第九条 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等,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员工收入增长幅度。

第十条 公司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在岗正常劳动的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职务任免、待遇兑现挂钩,由国资委按规定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工资分配方案应通过职代会讨论,体现现代企业制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要求,体现对企业关键人才、重要岗位的有效激励,打破平均主义,逐步建立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按贡献大小相联系的分配机制。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薪酬总额管理办法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在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在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基础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三)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职责依法调控中央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中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四)坚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与垄断行业改革、企业内部其他改革相衔接和配套。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新机制,理顺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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